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县中医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采购(BSZC2026-J1-270015-JDZB)的成交结果公告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县中医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采购(BSZC2026-J1-270015-JDZB)的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BSZC2026-J1-270015-JDZB
**二、项目名称:**凌云县中医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 序号 | 中标(成交)金额(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
| 1 | 总价:1280000(元) | 广西一顶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百色市右江区站前大道199号亿丰百色国际商业博览城建材市场A区A3栋,第2283,,2285号商铺 |
2.废标结果:
|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 1 | 凌云县中医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采购 | 凌云县中医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采购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1批 | 128000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吴敏助,农爱红,谢可亮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照《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规定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808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成交供应商评审价:1280000.00元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凌云县中医医院
地 址:百色市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溪小区477号
联系方式:0776-761278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12号环球大厦左塔楼15层1527室(百色分公司)
联系方式:0776-22226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韦江迎
电 话:0776-2222600
附件信息:
221.9K
161.3K
75.6K
1.5M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凌云县中医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采购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凌云县中医医院 | ||
| 行政区域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公告时间 | 2026年05月13日 17:10 |
|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 吴敏助,农爱红,谢可亮 | ||
| 总成交金额 | ¥128.000000 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韦江迎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776-2222600 | ||
| 采购单位 | 凌云县中医医院 | ||
| 采购单位地址 | 百色市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溪小区477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776-7612783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12号环球大厦左塔楼15层1527室(百色分公司)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776-2222600 | ||
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评审方法及标准”“资格审
查表”规定提供)。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凌云县中医医院(单位名称)的凌云县中医
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
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图像处理器(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
商为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512人,营业收入为
38477.75万元,资产总额为4032.61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
型企业);
2.光源(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深
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512人,营业收入为38477.75万
元,资产总额为4032.61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3.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
业;制造商为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512人,营业收入
为38477.75万元,资产总额为4032.61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4.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
业;制造商为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512人,营业收入
为38477.75万元,资产总额为4032.61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5.下消化道电子内窥镜(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
业;制造商为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512人,营业收入
为38477.75万元,资产总额为4032.61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6.显示器(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512人,营业收入为38477.75万
元,资产总额为4032.61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7.专用仪器台车(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
造商为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512人,营业收入为
38477.75万元,资产总额为4032.61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
型企业);
8.内窥镜送水泵(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
造商为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512人,营业收入为
38477.75万元,资产总额为4032.61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
型企业);
9.内镜用二氧化碳送气泵(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512人,营业收
入为38477.75万元,资产总额为4032.61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10.内镜工作站(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
商为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512人,营业收入为
38477.75万元,资产总额为4032.61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
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
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电子签章):广西一顶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5月11日
注:
(1)标的名称按照第二章采购需求一览表中的货物名称填写,所属行业标明“/”
的,无需在上表填写。
(2)如供应商为联合体或分包的,声明函中“项目名称”应填写联合体中小微企
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小微企业具体分包内容。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
立企业参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如实判断。
(4)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从业人员”定义的答复,《民法典》、《公司法》
等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企业划型时,应将
分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
(5)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数是指本单位工作,
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
员之和。
(6)本声明函由供应商填写,供应商应按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及《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银发〔2015〕309号))判断是否为中小企业。
(7)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
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8)上述企业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或控股股东为大企业或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
同一人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
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注: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接受社会监督。
2.谈判报价明细表格式:
谈判报价明细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产品或服务名称 | 制造商或服务商 | 规格型号 | 单位及数量 | 单价 | 合计 |
| 1 | 图像处理器 | 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ES-2000 | 1台 | 260000.00 | 260000.00 |
| 2 | 光源 | 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ES-2000 | 1台 | 0 | 0 |
| 3 | 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治疗镜) | 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EG200 | 1根 | 260000.00 | 260000.00 |
| 4 | 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放大镜) | 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EG200 | 1根 | 300000.00 | 300000.00 |
| 5 | 下消化道电子内窥镜(治疗镜) | 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EC200 | 1根 | 300000.00 | 300000.00 |
| 6 | 显示器 | 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MDAC-2327 | 1台 | 90000.00 | 90000.00 |
| 7 | 专用仪器台车 | 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ETL-2000 | 台 | 20000.00 | 20000.00 |
| 8 | 内窥镜送水泵 | 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无 | 1台 | 10000.00 | 10000.00 |
| 9 | 内镜用二氧化碳送气泵 | 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无 | 1台 | 20000.00 | 20000.00 |
| 10 | 内镜工作站 | 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无 | 1套 | 20000.00 | 20000.00 |
| 11 | 配套服务 | 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无 | 1项 | 10000.00 | 10000.00 |
| 合计:大写壹佰贰拾玖万元整(¥1290000.00) | ||||||
| 合同履约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交货完毕并完成安装调试 | ||||||
| 响应有效期:响应截止之日起90天 | ||||||
注:本表如与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不一致的,以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为准。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广西一顶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5月11日
投标报价明细表
投标人全称(公章):广西一顶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及分标:凌云县中医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采购(BSZC2026-J1-270015-JDZB)
| 供应商名称 | 名称 | 总价(总价,元) | 合同履约期限 | 备注 |
| 广西一顶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凌云县中医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采购 | 1280000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交货完毕并完成安装调试 | 无 |
1/1
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设
司
74福
GUANGXIMACHINERY&ELECTRICEQUIPMENTTENDERINGCO.,LTD
采购文件
| 项目名称: | 凌云县中医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采购 |
| 项目编号: | BSZC2026-J1-270015-JDZB |
| 联系电话: | 0776-2222600 |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采购人:凌云县中医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26年5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章采购需求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格式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县中医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采购
(BSZC2026-J1-270015-JDZB)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凌云县中医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s://www.gcy.zfcg.gxzf.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5月11日09:00(北京时间)前提
| 交响应文件。 |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 项目编号: | BSZC2026-J1-270015-JDZB | ||
| 项目名称: | 凌云县中医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采购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 ||
| 预算总金额(元): | 1500000 | ||
| 采购需求: | |||
| 标项名称: | 凌云县中医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采购 | ||
| 数量: | 1 | ||
| 预算金额(元): | 1500000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凌云县中医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采购,具体内容及
要求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最高限价(如有):1500000
合同履约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交货完毕并完成安装调试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
备注: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分标1: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制造商
必须为中小或小微企业(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按《医疗器监督管理条例》
免于经营备案和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情形除外)。
(2)业绩要求:无。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
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本项目(不允许)分公司参与响应。
(6)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8)按照谈判公告的规定获得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有规定时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5月6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每天上午00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2时
00分至23时59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
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 售价(元): | 0 | ||
| 四、响应文件提交 |
截止时间:2026年5月11日9:0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没有现场递交响应文件及现场截标环节,通过广西政
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实行在线电子响应,供应商应先安装广西政府采购云
平台新版客户端(请自行前往广西政府采购网-办事服务-下载专区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
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使用CA认证编制、加密响应文件后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广西政府采
购云平台,供应商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截标活动经办人联系
方式。
五、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5月11日9:00(北京时间)
地点:供应商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截标。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发布媒体: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2.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节能环保、
对本国产品的支持等有关政策,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3.本项目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发布公告征集;
4.注意事项:
(1)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
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响应文件的提交。
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预计7日左右,建议各供应商抓紧时间办理。
(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供应商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
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CA数字证书参与整个招标活动。
(3)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s://www.gcy.zfcg.gxzf.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或帮助文档或拨打客服热线95763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凌云县中医医院
地址: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溪小区477号
项目联系人:吴雪冬
项目联系方式:0776-761278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名称: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12号环球大厦左塔楼15层1527室
项目联系人:韦江迎
项目联系方式:0776-2222600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26年5月6日
第二章采购需求
一、总体要求
1.政府采购政策的应用
详见采购文件“评审方法及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应用说明”。
2.采购需求要求未尽事宜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约定。
3.标注“▲”的条款或要求系指实质性条款或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如存在负偏离将导致响应被否决。
二、技术要求
1.需实现的功能、目标及应用场景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2.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否
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其余货物不接受进口产品。
注:(1)以上所述不接受进口产品的,供应商不得选用进口产品参与响应,否则响应按无效响应处理;
列明接受进口产品的分项,供应商可以选用进口产品参与响应,但不排斥国内产品。
(2)如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供应商选择提供进口产品,则提供的必须为全新原装进口产品,报价中
应包括关税等所有进口环节费用并由成交供应商办理进口相关手续,供应商报价中应自行考虑海关关税
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采购人不承担该政策变化所造成的费用增加。
(3)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4)其余内容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财库〔2008〕248号)的相关规定为准。
3.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本项目应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为:所属行业依照《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
有关规定执行。
4.一般说明
(1)本章中如提及品牌型号,仅起参考作用。供应商可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但这些替代的品牌型
号要实质上参照或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及其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
(2)如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的,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内容中若涉及外文说明,必须
同时提供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审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说明仅供参考;产品证明材料应为报
告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产品证明材料的内容应该能够被阅读、识别和判断。
5.核心产品
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图像处理器
6.节能产品
本项目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为:/
7.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本项目网络安全专用产品为:/
8.标的名称、数量、需满足的质量、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
内容和标准一览表
| 一、设备总体要求:要求设备为分体式设计,处理器和光源独立。 | ||||
| 二、技术参数要求: | ||||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所属行业 | 技术指标要求 |
| 1 | 图像处理器 | 1台 | 工业 | ▲1.1具备高清数字图像输出:分辨率≥1920*1080p,输出超高清图像。▲1.2图像处理能力:图像传感器≥200万像素。1.3有白平衡功能,能使图像的色彩更与实际接近。1.4具有自动和手动调光模式,具有均值测光、峰值测光、自动测光三种测光方式可选:每种测光方式下,可提高或降低图像的亮度。1.5具有自动增益控制AGC功能,可以自动增大或减小电子增益,提高或降低图像的亮度。1.6具备特殊光观察模式:内镜主机系统具备短波长光和白光,两种光源获取不同的黏膜信息,短波长光适合观察表层血管和结构,白光得到更深层黏膜信息。1.7具有图像强化功能,包括:结构强化模式,轮廓强化模式,复合强化模式。1.8图像色彩调节:具有图像色彩调节功能,可分别调节绿色、红色、蓝色色度。1.9具有图像冻结、回放及释放功能,包括:可冻结实时图像,并支持冻结选图。1.10降噪功能:具有降噪功能,可降低图像的噪声。1.11暗区校正:具有暗区校正功能,可保持图像中亮区的亮度,提高图像中暗区的亮度。1.12双画面显示;两幅动态图像同时显示在一个屏幕中,得到清晰的对比图像。1.13具有内窥镜自动识别功能,能读出并显示所连接的内窥镜型号和序列号。1.14具有Y/C、VIDEO信号输入接口。具有SDI、DVI、VIDEO、Y/C、分量(RGB、SYNC)视频接口。1.15具有放大功能,可将内镜图像进行放大至≥4倍。1.16具有USB存储功能,可在外接移动存储设备中存储视频和图片,具备录像功能。 |
| 2 | 光源 | 1台 | 工业 | ▲2.1灯泡:采用≥4路LED灯光源;2.2照明光源:LED光源可连续使用≥ |
| 2 | 光源 | 1台 | 工业 | 20000小时,节能环保。2.3具备窄波成像技术,显示表浅血管和粘膜下层内血管。2.4具备特殊光染色功能:≥4种染色功能。2.5热插拔保护功能:冷光源可支持内窥镜连接热插拔保护功能。2.6照度可调节,分手动和自动调节两种模式。▲2.7能兼容同品牌电子胃镜、电子结肠镜、放大胃镜、电子十二指肠镜、电子支气管镜、电子鼻咽喉镜等。 |
| 3 | 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治疗镜) | 1根 | 工业 | 3.1视场角:≥145°。3.2头端部外径≤9.6mm,主软管外径:≤9.6mm。3.3景深:2-100mm。3.4弯曲角度:上≥210°下≥120°左右各≥100°。3.5钳道孔径:≥3.2mm,工作长度:≥1100mm。3.6镜体操作部具有≥5个定义功能远程控制按钮(除外水气按钮和吸引按钮)。3.7具有前射水功能。 |
| 4 | 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放大镜) | 1根 | 工业 | ▲4.1视场角:普通≥145°4.2头端部外径≤9.8mm,主软管外径:≤9.6mm。4.3景深:1.5-3mm(放大)、3-100mm(普通)。4.4弯曲角度:上≥210°下≥90°左右各≥100°。4.5钳道孔径:≥2.8mm,工作长度:≥1100mm。▲4.6镜子具备放大倍数:≥140倍纯光学放大。4.7镜体操作部具有≥4个定义功能远程控制按钮(除外水气按钮和吸引按钮)。4.8具有前射水功能.4.9内镜不需要防水盖,全密封防水,大大优化了洗消过程。4.10镜子头端采用全防水设计,便于洗消。 |
| 5 | 下消化道电子内窥镜(治疗镜) | 1根 | 工业 | 5.1视场角:≥170°。5.2头端部外径:≤12.2mm,主软管外径:≤12.2mm。5.3带副送水功能。5.4景深:≥2-100mm。5.5弯曲角度上≥180°,下≥180°左右各≥160°。5.6钳道孔径:≥4.2mm。5.7镜体操作部具有≥5个定义功能远程控制按钮(除外水气按钮和吸引按钮)。5.8具有软硬可调、惯性导能、顺势扭向 |
| 5 | 下消化道电子内窥镜(治疗镜) | 1根 | 工业 | 功能。 |
| 6 | 显示器 | 1台 | 工业 | 6.1专业医用彩色液晶医用监视器≥32寸。6.2屏幕分辨率:≧3840x2160P。 |
| 7 | 专用仪器台车 | 1台 | 工业 | 7.1可升降支架,可同时悬挂≥2根镜子。7.2可拉伸键盘托盘,方便医生不同角度操作。7.3带锁定装置,保障设备稳定。 |
| 8 | 内窥镜送水泵 | 1台 | 工业 | 8.1冲洗系统全密闭,直连生理盐水瓶。8.2泵头可拆卸。8.3踩下脚踏开关或操作镜身上的遥控按钮,即可进行强力冲水,持续送水20秒后,自动停止工作。 |
| 9 | 内镜用二氧化碳送气泵 | 1台 | 工业 | 9.1输出CO2气体压强:≤45KPa±4KA9.2输出CO2气体额定流量:≤9L/min±1L/min9.3输出CO2气体温度范围:≤60℃ |
| 10 | 内镜工作站 | 1套 | 工业 | 10.1工作站1台:显示器≥21.5寸;处理器≥双核;内存≥4GB;硬盘≥1T;标准键盘、光电鼠标10.2内窥镜工作站系统软件:包括专业高清采集卡、加密狗、脚踏开关、视频线10.3配套彩色输出设备10.4需与医院网络系统连接,图像采集与图文编辑同步进行 |
| 11 | 配套服务 | 接入医院信息系统,提供医用胃肠镜透明帽、活检帽,配合医院人员培训 | / | 11.1负责接入本院医院信息系统11.2提供医用胃肠镜透明帽和活检帽各4个11.3配合医院实际使用情况提供人员培训 |
| ▲商务条款 | ||||
| 合同签订时间 |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签订。 | |||
| 设备使用年限 | 主机设备使用年限10年,内窥镜使用年限不低于7年。 | |||
| 质保期 | 自项目验收之日起3年 | |||
| 售后服务及要求 | (1)在使用过程中若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或故障,在接到采购方通知后2个小时内响应,6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处理,一般故障处理时限不超过24小时修复。重大故障处理时限不超过48小时修复,若48小时内不能修复,必要时提供同档次的设备给采购方使用至修复为止。(2)质保期内至少每年2次对设备维护保养,并有维护保养记录。(3)培训和技术服务:现场培训相关人员,培训地点由采购方指定。 | |||
| 交货期及交货安装地点 | 1、交货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交货完毕并完成安装调试。2、交货安装地点: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 |||
| 付款方式 | 1.本项目无预付款,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并能正常使用后,成交供应商按期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合同款2年内平均分期支付,不计利息。 | |||
| 其他要求 | 1、竞标报价为采购人指定地点的现场交货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包含产品价、运输费(含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费、培训费、产品检测费、产品质保期内维护、更新升级、接入医院PACS系统费用等其他所有成本的全部费用。2、相关货物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3、竞标时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明确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4、安装标准及验收标准、规范: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采购人按国家标准及厂方标准进行质量验收。(1)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提交的货物依据采购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签收,外观、说明书符合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2)成交供应商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采购人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采购人。成交供应商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3)成交供应商需负责安装,采购人方可验收。(4)采购人组织验收,成交供应商必须到场配合,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合格凭证。(5)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执行。(6)验收产生的费用成交供应商负责。 | |||
附件1: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20≤X<200 | 5≤X<20 | X<5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50≤X<300 | 10≤X<5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 | 20≤X<1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200000 | 100≤X<1000 | X<1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10000 | 2000≤Y<5000 | Y<2000 |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Y<100 |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上述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
项即可。
附件2:
附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行业 | 类别 | 类型 | 资产总额 | ||
| 货币金融服务 | 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中型 |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 非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中型 |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 中型 |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 资本市场服务 | 证券业金融机构 | 中型 |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 小型 | 10亿元(含)至100亿元 | ||||
| 微型 | 10亿元以下 | ||||
| 保险业 | 保险业金融机构 | 中型 |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
| 小型 |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 ||||
| 微型 | 20亿元以下 | ||||
| 其他金融业 |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 信托公司 | 中型 | 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 小型 |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 ||||
| 微型 | 20亿元以下 | ||||
| 控股公司服务 | 金融控股公司 | 中型 |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 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 |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 中型 |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7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采购文件
附件3: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 品目序号 | 名称 | 依据的标准 | ||
| 1 | A020101计算机设备 | ★A02010104台式计算机 |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8380) | |
| ★A02010105便携式计算机 |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8380) | |||
| ★A02010107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8380) | |||
| 2 | A020106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1打印设备 | A0201060101喷墨打印机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1) |
| ★A0201060102激光打印机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1) | |||
| ★A0201060104针式打印机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1) | |||
| A02010604显示设备 | ★A0201060401液晶显示器 | 《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0) | ||
| A02010609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 A0201060901扫描仪 | 参照《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1)中打印速度为15页/分的针式打印机相关要求 | ||
| 3 | A020202投影仪 | 《投影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2028) | ||
| 4 | A020204多功能一体机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1) | ||
| 5 | A020519泵 | A02051901离心泵 |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 | |
| 6 | A020523制冷空调设备 | ★A02052301制冷压缩机 | 冷水机组 |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7),《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80) |
| 水源热泵机组 | 《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721) | |||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采购文件
|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9540) | |||
| ★A02052305空调机组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 | ||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79) | |||
| ★A02052309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 机房空调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 | ||
| A02052399其他制冷空调设备 | 冷却塔 | 《机械通风冷却塔第1部分:中小型开式冷却塔》(GB/T7190.1);《机械通风冷却塔第2部分:大型开式冷却塔》(GB/T7190.2) | ||
| 7 | A020601电机 |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 | ||
| 8 | A020602变压器 | 配电变压器 |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 | |
| 9 | ★A020609镇流器 |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7896) | |
| 10 | A020618生活用电器 | A0206180101电冰箱 | 《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2) | |
| ★A0206180203空调机 | 房间空气调节器 |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2013),待2019年修订发布后,按《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2019)实施。 | ||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 | |||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79) | |||
| A0206180301洗衣机 | 《电动洗衣机能效水效限定值及等级》(GB12021.4) |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采购文件
| A02061808热水器 | ★电热水器 | 《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19) | ||
| 燃气热水器 |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 | |||
| 热泵热水器 | 《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9541) | |||
| 太阳能热水系统 |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6969) | |||
| 11 | A020619照明设备 |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3) | |
| 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78) | |||
| LED筒灯 | 《室内照明用LED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5) | |||
|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 | 《室内照明用LED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5) | |||
| 12 | ★A020910电视设备 | A02091001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 《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850) | |
| 13 | ★A020911视频设备 | A02091107视频监控设备 | 监视器 | 以射频信号为主要信号输入的监视器应符合《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850),以数字信号为主要信号输入的监视器应符合《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0) |
| 14 | A031210饮食炊事机械 | 商用燃气灶具 | 《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531) | |
| 15 | ★A060805便器 | 坐便器 | 《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25502) | |
| 蹲便器 | 《蹲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30717) | |||
| 小便器 | 《小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8377) |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 16 | ★A060806水嘴 | 《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5501) | ||
| 17 | A060807便器冲洗阀 | 《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8379) | ||
| 18 | A060810淋浴器 | 《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8378) |
注:1.节能产品认证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
2.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附件4: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 品目序号 | 名称 | 依据的标准 | ||
| 1 | A020101计算机设备 | A02010103服务器 | HJ2507网络服务器 | |
| A02010104台式计算机 | HJ253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 A02010105便携式计算机 | HJ253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 A02010107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HJ253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 A02010108网络计算机 | HJ253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 A02010109计算机工作站 | HJ253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 A02010199其他计算机设备 | HJ253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 2 | A020106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1打印设备 | A0201060101喷墨打印机 | HJ2512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 A0201060102激光打印机 | HJ2512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
| A0201060103热式打印机 | HJ2512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
| A0201060104针式打印机 | HJ2512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
| A02010604显示设备 | A0201060401液晶显示器 | HJ253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 A0201060499其他显示器 | HJ253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 A02010609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 A0201060901扫描仪 | HJ2517扫描仪 | ||
| 3 | A020202投影仪 | HJ2516投影仪 | ||
| 4 | A020201复印机 | HJ424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 ||
| 5 | A020204多功能一体机 | HJ424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 ||
| 6 | A020210文印设备 | A02021001速印机 | HJ472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 | |
| 7 | A020301载货汽车(含自卸汽车) | HJ2532轻型汽车 | ||
| 8 | A020305乘用车(轿车) | A02030501轿车 | HJ2532轻型汽车 | |
| A02030599其他乘用车(轿车) | HJ2532轻型汽车 | |||
| 9 | A020306客车 | A02030601小型客车 | HJ2532轻型汽车 | |
| 10 | A020307专用车辆 | A02030799其他专用汽车 | HJ2532轻型汽车 | |
| 11 | A020523制冷空调设备 | A02052301制冷压缩机 | HJ2531工商用制冷设备 | |
| A02052305空调机组 | HJ2531工商用制冷设备 | |||
| A02052309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 HJ2531工商用制冷设备 | |||
| 12 | A020618生活用电器 | A02061802空气调节电器 | A0206180203空调机 | HJ2535房间空气调节器 |
| A02061808热水器 | HJ/T362太阳能集热器 | |||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 13 | A020619照明设备 | A02061908室内照明灯具 | HJ2518照明光源 | |
| 14 | A020810传真及数据数字通信设备 | A02081001传真通信设备 | HJ2512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
| 15 | A020910电视设备 | A02091001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 HJ2506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 |
| A02091003特殊功能应用电视设备 | HJ2506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 |||
| 16 | A0601床类 | A060101钢木床类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104木制床类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199其他床类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17 | A0602台、桌类 | A060201钢木台、桌类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205木制台、桌类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299其他台、桌类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18 | A0603椅凳类 | A060301金属骨架为主的椅凳类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302木骨架为主的椅凳类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399其他椅凳类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19 | A0604沙发类 | A060499其他沙发类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20 | A0605柜类 | A060501木质柜类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503金属质柜类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599其他柜类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21 | A0606架类 | A060601木质架类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602金属质架类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22 | A0607屏风类 | A060701木质屏风类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702金属质屏风类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23 | A060804水池 | HJ/T296卫生陶瓷 | ||
| 24 | A060805便器 | HJ/T296卫生陶瓷 | ||
| 25 | A060806水嘴 | HJ/T411水嘴 | ||
| 26 | A0609组合家具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27 | A0610家用家具零配件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28 | A0699其他家具用具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29 | A070101棉、化纤纺织及印染原料 | HJ2546纺织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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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A090101复印纸(包括再生复印纸) | HJ410文化用纸 | ||
| 31 | A090201鼓粉盒(包括再生鼓粉盒) | HJ/T413再生鼓粉盒 | ||
| 32 | A100203人造板 | A10020301胶合板 | HJ571人造板及其制品 | |
| A10020302纤维板 | HJ571人造板及其制品 | |||
| A10020303刨花板 | HJ571人造板及其制品 | |||
| A10020304细木工板 | HJ571人造板及其制品 | |||
| A10020399其他人造板 | HJ571人造板及其制品 | |||
| 33 | A100204二次加工材,相关板材 | A10020404人造板表面装饰板 | HJ571人造板及其制品/HJ2540木塑制品 | |
| A10020404人造板表面装饰板(地板) | HJ571人造板及其制品/HJ2540木塑制品 | |||
| 34 | A100301水泥熟料及水泥 | A10030102水泥 | HJ2519水泥 | |
| 35 | A100303水泥混凝土制品 | A10030301商品混凝土 | HJ/T412预拌混凝土 | |
| 36 | A100304纤维增强水泥制品 | A10030402纤维增强硅酸钙板 | HJ/T223轻质墙体板材 | |
| A10030403无石棉纤维水泥制品 | HJ/T223轻质墙体板材 | |||
| 37 | A100305轻质建筑材料及制品 | A10030501石膏板 | HJ/T223轻质墙体板材 | |
| A10030503轻质隔墙条板 | HJ/T223轻质墙体板材 | |||
| 38 | A100307建筑陶瓷制品 | A10030701瓷质砖 | HJ/T297陶瓷砖 | |
| A10030704炻质砖 | HJ/T297陶瓷砖 | |||
| A10030705陶质砖 | HJ/T297陶瓷砖 | |||
| A10030799其他建筑陶瓷制品 | HJ/T297陶瓷砖 | |||
| 39 | A100309建筑防水卷材及制品 | A10030901沥青和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 HJ455防水卷材 | |
| A10030903自粘防水卷材 | HJ455防水卷材 | |||
| A10030906高分子防水卷(片)材 | HJ455防水卷材 | |||
| 40 | A100310隔热、隔音人造矿物材料及其制品 | A10031001矿物绝热和吸声材料 | HJ/T223轻质墙体板材 | |
| A10031002矿物材料制品 | HJ/T223轻质墙体板材 | |||
| 41 | A100601功能性建筑涂料 | HJ2537水性涂料 | ||
| 42 | A1003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 A10039901其他非金属建筑材料 | HJ456刚性防水材料 |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 43 | A100602墙面涂料 | A10060202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 HJ2537水性涂料 | |
| A10060203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 HJ2537水性涂料 | |||
| A10060299其他墙面涂料 | HJ2537水性涂料 | |||
| 44 | A100604防水涂料 | A10060499其他防水涂料 | HJ2537水性涂料 | |
| 45 | A100699其他建筑涂料 | HJ2537水性涂料 | ||
| 46 | A100701门、门槛 | HJ/T237塑料门窗/HJ459木质门和钢质门 | ||
| 47 | A100702窗 | HJ/T237塑料门窗 | ||
| 48 | A170108涂料(建筑涂料除外) | HJ2537水性涂料 | ||
| 49 | A170112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 | HJ2541胶粘剂 | ||
| 50 | A180201塑料制品 | HJ/T226建筑用塑料管材/HJ/T231再生塑料制品 |
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应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要点 | 内容、要求 |
| 1.3.1 | 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凌云县中医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采购项目编号:BSZC2026-J1-270015-JDZB采购计划号:LYZC2026-J1-00223 |
| 1.3.2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1.4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措施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采购文件标明所属行业的标的物的全部制造商应均为中型或小型或微型企业。 |
| 1.5.1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详见谈判公告。 |
| 1.5.3 | 联合体 | 是否接受联合体详见谈判公告 |
| 1.6 | 踏勘 | ☐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联系人及电话:☑可申请踏勘(如有需要供应商自行与采购人联系申请踏勘)/自行踏勘 |
| 1.7.2 | 分包 | 是否接受分包详见谈判公告 |
| 1.9 | 支持本国产品 | ☑适用□不适用 |
| 2.3 | 采购文件澄清、修改 | 在谈判公告发布媒介发布。 |
| 2.3 | 确认收到澄清、修改发布的方式 | 澄清、修改文件自谈判公告发布媒体发布之日起,视为供应商已收到该澄清、修改。供应商未及时关注谈判公告发布媒体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
| 3.4.1 | 响应有效期 | 响应截止之日起90天。 |
| 3.5 | 谈判保证金 | 无(谈判文件中所有涉及谈判保证金的内容都默认删除) |
| 3.6 | 响应文件的编制 |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分别编制并使用下载的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版客户端上传。 |
| 3.7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截标时间 | 见谈判公告要求。 |
| 4.2 | 备份响应文件 | 本项目☑接受□不接受备份响应文件以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自动生成的备份文件为依据,当项目允许接受备份响应文件时,供应商才可以按规定上传备份响应文件。 |
| 4.3 | 演示 | ☑否□是 |
| 4.3 | 演示 | 演示内容:演示形式: |
| 4.4 | 样品 | ☑否□是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样品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样品递交方式: |
| 6.3.5 | 异常低价审查 | ☑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1)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响应报价 |
| 6.3.6 | 相同品牌推荐方式 | ☑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确定□采购人确定 |
| 6.5.1 | 结果公告 |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依法确认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在谈判公告发布的媒体上发布结果公告。 |
| 6.5.2 | 成交通知书 | 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推送之日起,视为成交供应商已收到,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未及时查收的后果。 |
| 8.1 | 质疑 |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应使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并应按照“质疑函制作说明”进行制作。(2)本项目不接受传真、移动通信、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等方式送达的质疑材料,供应商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递交书面质疑材料。供应商应于质疑有效期内将质疑函原件递交或邮寄至谈判公告中采购代理机构信息中的联系人。 |
| 9.1 | 代理服务费 | (1)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照《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规定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费率如下:①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货物1.5%;服务招标1.5%;工程招标1.0%;②成交金额在100-500万元之间:货物1.1%;服务招标0.8%;工程招标0.7%;③成交金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货物0.8%;服务招标0.45%;工程招标0.55%;④成交金额在1000-5000万元之间:货物0.5%;服务招标0.25%;工程招标0.35%;……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过程示例: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300万元,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按如下计算:100万元×1.5%=1.5万元(300-100)万元×1.1%=2.2万元合计收费=1.5+2.2=3.7万元☐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具体金额为。(2)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以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支付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从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中扣除上述金额的代理服务费,余款按供应商所汇入谈判保证金的账户原路退回,如无法原路返回,则按《代理服务费承诺书》列明的账户退回。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金湖支行(银行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7号文德大厦1楼)开户名称: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705012090027723(联行号313611017053)财务联系人:吴茜(电话:0771-2821398) |
| 9.3 | 附件 | ☑无□有,详见: |
| 9.3 | 图纸 | ☑无□有,详见: |
| 9.4 | 其他事项 | 构成本采购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采购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谈判公告、采购需求、供应商须知、评审方法及标准、合同条款格式、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与同步更新的采购文件不一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采购文件适用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1.2定义
1.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2“供应商”系指响应招标、参加响应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3本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若无特别说明,当供应商是企业的,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
法定代表人;当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是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当供应商是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的,是指法人登记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当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
照上的经营者;当供应商是自然人的,是指参与本项目响应的自然人本人。
1.2.4本文件中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
章,除本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投标专用章、业
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本文件中的“签
章”是指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利用图像处理技术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
的可视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
1.2.5“书面形式”如无特殊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视为书面形式。采购文件如有特殊规定,以采购文件规定为准。
1.2.6本项目的技术商务要求重要性分为“▲”(如有)、“#”(如有)和一般无标识指标。▲代
表实质性要求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响应被否决,#代表重要指标,无标识则表示一般指标项。
1.2.7本采购文件出现多种选项的条款,以“☑”表示本条款所选择的方式。
1.2.8“电子交易平台”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在线完成采购活动的信息平台,本采购文件中也称“广西
政府采购云平台”。
1.3项目信息
1.3.1项目名称及编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采购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1.4.1本项目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在前附表规定。依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获得政府
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
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70号)规定,价格扣除比例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中规定,对小
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1.4.2中小企业定义
1.4.2.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除外。
1.4.2.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款规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
商标;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
本款规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1.4.2.3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在第二章采购需求中规定。供应商根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判断是否为中小企业。(见附件)
符合条件的货物制造商、工程施工单位、服务承接单位为中小企业的,应按采购文件规定在响应文
件中提供声明函。
1.4.2.4视同中小企业情形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的监狱企业,或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
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符合条件的货物制造商、工程施工单位、服务承接单位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按采
购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5供应商资格要求
1.5.1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2按照谈判公告的规定获得采购文件。
1.5.3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如接受联合体响应,联合体响应要求如下:
(1)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响应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响应。联合体响应的,须提
供《联合体协议书》(格式后附)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响应的,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本项目有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必须符
合采购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协议书必须明确主体方(或者牵头方)并明确约定联
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响应协议放入响应文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与采购人签
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
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
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联合体响应业绩、履约能力按照联合体各方其中较高的一方认定并计算(采购文件其他章节
另有规定的除外)。
(7)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谈判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
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8)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1.6现场踏勘及响应费用
1.6.1前附表如规定现场踏勘的,供应商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踏勘。
1.6.2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响应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文件有相关的规定除外)。
1.7转包与分包
1.7.1如采购文件其他地方无特别规定,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1.7.2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
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
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1.8特别说明
1.8.1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澄清、
修改等)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能及时反馈,否则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1.8.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
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8.3供应商在响应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
1.9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1.9.1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是指:符合《******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
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规定的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
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含保税区、综合
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
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
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①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②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③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④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⑤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2)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①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
件成本/产品总成本≥规定比例;
②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计算;
③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第(1)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
同本国产品。
(3)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和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①对特定产品,在符合第(1)项和第(2)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②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第(1)项和第(2)项条件的产品在
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1.9.2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
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
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
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本项目是否适用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
有关条约、协定执行。
1.9.3价格评审优惠
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
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
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
的价格参与评审。
价格扣除比例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中规定。
1.9.4政策执行要求
19.4.1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
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计算。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
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1.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
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2.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
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3.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4.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1.9.4.2证明材料提交与审查:供应商需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
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响应文件格式)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医疗器械产
品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注册证直接认定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出具符合要求的《声
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
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
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评审委员会应对《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
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存在明显文字错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认定为本国产品。
澄清补正应当按照“6.3.3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规定提交。
1.9.4.3成本核算与承诺
供应商应依据《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核算产品成本占比,并对核算结果负责,
按要求提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承诺函》(如适用)(参考模板详见响应文件格式)。
相关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应妥善留存,以备核查。采购人可在履约验收环节对相关材料进行抽查。
1.9.5争议处理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
足以证明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不应当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由此影响或者可能影
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处理。
2.采购文件
2.1采购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谈判公告
第二章采购需求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格式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2.2供应商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
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响应被否决。
2.3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3.1任何已获得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可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书面解释、澄清。
2.3.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
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
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3.3采购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当采购文件与采购文件的
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或书面文件为准。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由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内容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
成。
3.2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3.2.1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响应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除专用术
语外,与招标响应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
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应同时附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
文本为主。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2.2计量单位采购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响应使用采购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采购文件没有规定
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3响应报价
3.3.1响应报价应按采购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3.3.2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3.3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响应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
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响应报价中。
3.3.4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4响应有效期
3.4.1如采购文件其他地方无特别规定,响应有效期则为响应截止之日起90天。在响应有效期内响
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
式进行。
3.4.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响应有效期的,如本项目要求提交保证金则应相应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
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无效,但供应商有权收
回其谈判保证金。
3.5谈判保证金
3.5.1供应商须按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否则其响应将被否决。除采购文件规定不予退
还保证金的情形外,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退回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供应商自行承担因未按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要求交纳导致谈判保证金无法及时退还的责任)。
3.5.2谈判保证金币种应与响应报价币种相同。
3.5.3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
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办理退还手续时需要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两份合同复印件)。
3.5.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但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且在提交
最后报价之前退出谈判的情况除外;
(3)供应商在响应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4)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
人的;
(6)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7)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8)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3.6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3.6.1供应商应先安装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版客户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制作响应
文件。
3.6.2供应商应按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谈判小组在评
审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如对采购文件的某项要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能关联
定位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谈判小组在评审时如做出对供应商不利的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响
应文件如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在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部位查找不到相
关内容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6.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响应无效。
3.6.4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
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3.6.5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
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等)和公章/电子签章一致,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3.7响应文件的递交、修改和撤回
3.7.1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截标时间和响应地点提交电子版响应文
件。电子响应文件应在制作完成后,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通过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锁)进行电子签章、
加密,然后通过网络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递交至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3.7.2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广西政府采购云
平台将拒收。
3.7.3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
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响应截止时间前未
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将拒收。
3.7.4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
提取响应文件。
3.7.5在响应截止时间止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电子版响应文件由代理机构在
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退回,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3.7.6采购文件未允许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或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但存在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或
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的,其响应无效。供应商在同一响应文件中对某项技术、商务要求提供有选择性的
响应参数或方案等同于提交两个或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
4.截标
4.1截标准备
本项目响应截止时间及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全流程电子化项目没有现场递交响应文件及现场截标环节。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
间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组织线上截标活动、开启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供应
商如不参加截标大会的,视同认可截标结果,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截标过程和截标结果提出异议,
同时供应商因未在线参加截标而导致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等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如供应商成功解密响应文件,但未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参加截标的,视同认可截标
过程和结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4.2截标程序
4.2.1供应商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进入开标大厅签到。
4.2.2解密电子响应文件。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按截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
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向各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开始解密通知,由供应商平台设置时间内自行
进行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须使用加密时所用的CA锁准时登录到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
到并对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截标后供应商未及时进行解密的,代理机构可通知供应商。通知后供应商仍
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或者供应商没预留联系方式或预留联系方式无效导致代理机构无法
联系到供应商进行解密的,均视为无效响应。
4.2.3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设置有备份响应文件功能。备份响应文件是指平台设置为接受备份响应
文件时,如出现供应商上传的响应文件存在问题或其他供应商原因引起解密异常时,供应商可以在规定
时间内将备份响应文件通过邮箱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上传备份响应文件后自动解密从而避
免被视为无效响应。是否接受备份响应文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接受备份文件,供应商未在规定
时间内发送备份响应文件的将视为无效响应。
4.2.4解密异常情况处理:详见本章9.2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4.2.5截标结束。
特别说明:如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化截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程序执行。
4.3演示
4.3.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截标会议结束后进行演示的,供应商应按规定进行演示。
4.3.2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演示可能引起的演示分数被计为0分或响应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4样品
4.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样品的,供应商应按前附表规定递交样品,递交样品时应附样品
递交表(格式见第六章)。
4.4.2未按规定时间递交样品可能引起的样品分数被计为0分或响应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4.3样品封存或退还的说明请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所附样品递交表。
5.资格审查
5.1截标后,谈判小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是根据法律法规和采
购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5.2资格审查标准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中规定,符合资格审查标准要求的供应商即为资格审查
合格。
5.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合格,作无效响应处理:
5.3.1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或资格条件的;(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已与“信用中
国”平台做接口,可直接在线查询)
5.3.2响应文件缺少任何一项资格证明文件或不符合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中资格审查标准规定的
评审内容的。
6.评审
6.1组建谈判小组
6.1.1本项目评审工作由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如有)组成。谈判小
组评审时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审有关的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谈判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不
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主动提出回避。
6.1.2谈判小组成员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独立评审,谈判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
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
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如果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
的情形时,由谈判小组现场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谈判小组成员投票表决,应当按照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并记录在评审报告中。
6.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封闭式评审)的情况下进
行。除采购人代表、评审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
评审现场。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6.1.4本项目评审过程实行全程网上留痕及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
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响应按无效处理。
6.2评审方法及依据
6.2.1本项目采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
6.2.2谈判小组以采购文件、补充文件、响应文件、澄清及答复为评审依据,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
准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及因素,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6.3评审程序
6.3.1符合性审查
资格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报价、商务资信、技术等方面实质
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6.3.2强制性采购要求(仅适用于货物采购项目)
(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
库〔2019〕19号)规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
供应商的响应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
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
(2)根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1号)及关于调整《网
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2023年2号)的公告规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如果包
括《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主动列明供
货范围中属于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投标产品,并提供由中共****************网站最
新发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截图证明材料,不在《网络关
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中或不在有效期内或未提供有效的《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投标无效。
注: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在中共****************网站上发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中查询。“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内“产品类别”共34类:数据备份与恢复产
品、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IDS)、入侵防御系统(IPS)、网络和终端隔离产品、反垃圾邮件产品、
网络综合审计产品、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安全数据库系统、网站恢复产品、虚拟专用网产品、防病毒
网关、统一威胁管理产品(UTM)、病毒防治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网络存储、公钥基础设施、
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产品、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平台、网络型流量控制产品、负载均衡产品、信息过滤产品、
抗拒绝服务攻击产品、终端接入控制产品、USB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系统、文件加密产品、数据泄露防
护产品、数据销毁软件产品、安全配置检查产品、运维安全管理产品、日志分析产品、身份鉴别产品、
终端安全监护产品、电子文档安全管理产品。
6.3.3澄清、说明或补正
(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
组应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电子澄清函,要求供应商在平台设置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
者补正。供应商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接收到电子澄清函后根据澄清函内容直接在线编辑或上传PDF
格式回函,电子澄清答复函使用CA证书加盖单位电子签章后提交至谈判小组。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
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2)异常情况处理:如遇无法正常使用线上发送澄清函的情况,将以书面形式执行。谈判小组以
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必须
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6.3.4报价修正
(1)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①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为准;
②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③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④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①-④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上述“6.3.3澄清、说明
或补正”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若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
处理。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以此报价计算价格分。
(4)如谈判过程中有多轮报价的,谈判小组在每一轮报价均应按上述规则修正报价。
6.3.5异常低价审查
本项目异常低价审查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
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
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
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
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
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
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
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
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
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
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
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书面证明应当按照上述“6.3.3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规定提交。
6.3.6相同品牌认定(仅适用于货物采购项目)
(1)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不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品牌相同时,按以下规定确定相同品牌的响应有
效性。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响应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
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
参加评标的供应商,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响应无效。
(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不同供应商提供的
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上述规定处理。核心产品在第二章采购需求规定。
6.3.7谈判
(1)谈判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
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符合谈判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在接到谈判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加
谈判,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谈判的视同放弃参加谈判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
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谈判小组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以
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在广西政府采
购云平台在线编辑或上传PDF格式,使用电子签章后提交至谈判小组。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
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谈判。
(4)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无须到现场参加谈判,提问及回答/响应均通过广西政府采
购云平台进行。谈判过程中使用的电子签章应为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的同一签章。
6.3.8最后报价
(1)采购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
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采购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
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
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最后报价要求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出,供应商需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设置的时间内
报价,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金额且具有唯一性,否则否决其响应。
(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退出谈判的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退出谈判的说明须经签字扫描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并及时
通知项目负责人。谈判小组在评审报告中注明退出谈判的供应商名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
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4)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谈判。
(5)最后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6.3.9串通投标认定
谈判小组须根据以下规定认定供应商是否有串通投标的行为。
(1)根据《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规定,出现
下述情况的,相关供应商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
商。
②授权给供应商后参加同一合同项(分标、分包)投标的生产厂商。
③视为或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相关供应商。
(2)根据《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①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②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④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3)根据《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规定,供应
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①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
件或者响应文件;
②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③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⑤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
低价位中标,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然后再参加投标;
⑥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⑦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排斥其他
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6.3.10响应无效认定
(1)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①响应文件存在法律、法规及监督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无效情形。
②响应文件存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无效情形。
(2)根据财库《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19〕38号)以及《广西
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桂财采〔2019〕41
号)规定,谈判小组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认定投标无效或否决投
标,从而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6.3.11比较与评价
(1)谈判小组按扣除后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3名以上供应商为本项目(或分标)的成
交候选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若供应商的响应最后报价经扣除后价格相同,则按
服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若仍相同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
(2)谈判小组根据评审记录及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谈判小组成员均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当
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下情形
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谈判小组进行重新评审。
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价格计算错误。
6.4确定成交供应商
6.4.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按
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6.4.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
响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
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6.5结果公告
6.5.1自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公告成交结
果。
6.5.2在发布结果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
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6.6废标
6.6.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发生重大变故或采购任务取消的。
6.6.2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发布废标公告通知供应商。
7.合同
7.1合同授予标准
合同将授予被确定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在成交通知
书发出前或签订合同前,如果成交供应商的组织机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造成不能履
行合同、无法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或不满足供应商资格条件要
求,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或签订合同前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人,未主动告知,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
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没收谈判保证金。
7.2签订合同
7.2.1如采购文件无特别规定,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2.2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
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7.2.3如成交供应商不按成交通知书的规定签订合同,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报由同级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7.2.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
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2.5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合同签订事宜。
7.3合同公告
7.3.1如采购文件无特殊规定,成交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送
采购代理机构存档。
7.3.2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7.3.3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
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7.4履行合同
7.4.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
成。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7.5履约验收
7.5.1采购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
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7.5.2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可向采购人申请办理履约保证金(如有)的退付手续;验收结
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将不予退还,并按合同约定处理,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7.5.3采购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书等资料作为该采购项目档案
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7.5.4本项目将严格按照本采购文件及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合同履约验收。采购文件或合同未规定的
按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以及《广西
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桂财采〔2015〕22号)的规定执行。
8.质疑和投诉
8.1质疑
8.1.1质疑内容、时限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
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
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8.1.2质疑形式
质疑应当采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形式,质疑书应明确阐述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
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
调查、答复和处理。
8.1.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8.2投诉
8.2.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8.2.2投诉书应使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投诉书范本,并应按照“投诉书制作说明”进行编
写。
9.其他事项
9.1代理服务收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代理机构
一次付清代理服务费。
9.2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
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
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重新采购。采购代理机构
必须对原有的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9.3本项目的附件及图纸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4本项目的其他事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其他说明
10.1其余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
相关规定执行。
10.2本采购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政策、法规和参照国际惯例编制,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
构。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1.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
谈判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本项目评审的其他详细规定在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中规定。
2.资格审查标准(不满足任何一项审查内容要求,资格审查即为不合格;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
方均应提交第一项基本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说明 |
|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要求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审查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等),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①审查商业信誉声明。须提供,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响应声明书”。②审查2024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对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1年的供应商,只需提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 | |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①审查供应商营业执照,须有效;②审查书面声明。须提供,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响应声明书”。审查①或②,满足其一,即为符合要求。 | |
|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 ①审查响应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供应商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费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②审查响应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供应商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记录复印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供应商成立不足1个月的,无须提供缴纳税费证明及社保缴费证明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审查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须提供,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响应声明书”。 | |
|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无。 | |
| 采购政策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提供采购文件标明所属行业的标的物的制造商应全部为中型或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条件。注:1、符合监狱企业出具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2、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不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不享受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
| 供应商应符合的特定资格要 | (1)资质要求 | 须符合“谈判公告”的要求 |
| (2)业绩要求 | 须符合“谈判公告”的要求 |
| 求 | (3)供应商不得参加响应的情形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须提供,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管理关系信息表”。 |
| (4)诚信要求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
| (5)分公司 | 允许分公司参与响应的,供应商须提供总公司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文件或制度。 | |
| (6)分包 | 须符合“谈判公告”的要求 | |
| (7)联合体 | 须符合“谈判公告”的要求 | |
| (8)其他要求 | 按照谈判公告规定获得采购文件。足额、及时缴纳谈判保证金。 |
3.符合性审查标准(不满足任何一项审查内容要求,符合性审查即为不合格)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说明 |
| 商务资信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授权代表参加响应时审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附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响应时审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附件格式及附件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
| 实质性条款响应 | 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均无负偏离 | |
| 串通投标 | 不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6.3.9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 |
| 技术 | 节能产品(如有) | 采购需求如果包括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响应产品未使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或未处于有效期之内,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
|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如有) | 采购需求如果包括《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所规定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响应提供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中或具备在有效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 |
| 报价 | 有效报价 | 报价未超出采购预算金额,也未超出最高限价(如有) |
| 漏项报价 | 未就所投分标进行报价或者存在漏项报价; | |
| 响应报价唯一性 | 不存在有选择、有条件的最后报价(采购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者其他约定的除外) | |
| 过低报价合理性 | 供应商的报价存在异常低价问题的情形,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 |
| 响应有效期 | 满足采购文件规定 |
注:涉及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叠加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统一从对应报价的基础上进行价格
扣除,用投标总价减去扣除金额之和的价格参加评审。
政策性扣除计算方法:
1)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计算:供应商响应报价将按相应比例进行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计
算价格分),价格扣除比例分别如下:【备注:适用非专门面向或非预留份额比例专门面向中
小企业(小微企业)的项目】
| 独立响应 | 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制造商均为所列企业之一(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监狱企业) | 价格扣除响应报价的10% |
| 联合体或分包 | 小微企业制造商承担的金额比例为100% | 价格扣除响应报价的10% |
| 小微企业制造商承担的金额比例达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 | 价格扣除响应报价的4% | |
| 注: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书》或《联合体协议书》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 ||
2)本国产品的价格扣除计算:供应商响应报价将按相应比例进行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计算价格分),价格扣除比例分别如下:【备注:适用对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项目】
| 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为单一产品 | 若本项目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所提供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 | 价格扣除全部产品报价的20% |
| 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 | 若本项目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提供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提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承诺函》。如供应商所有产品均为本国产品且填写《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无须填写《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承诺函》。 | |
| 注:未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承诺函》(如适用)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 ||
3)评审报价计算示例:
a.供应商若符合中小企业支持政策的要求,计算公式具体为:评审报价=响应总报价-(响应总报
价*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
b.供应商若符合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要求,计算公式具体为:评审报价=响应总报价-(全部产品
的总报价*20%)
c.供应商若同时符合中小企业、本国产品扶持政策的要求,计算公式具体为:评审报价=响应总报
价-(响应总报价*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全部产品的总报价*20%)
备注:全部产品是指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包含的全部货物、服务产品。
1.1偏离认定说明
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为基准,填写响应表,对于响应表或证明材料与技术参数不符的,
按如下规定:
(1)实质性参数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没有体现响应表中响应的内容的或未提供证明材
料的,视为无效响应。非实质性参数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没有体现响应表中响应的内容的或
未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负偏离。
(2)响应表中响应的内容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以证明材料为准作为评审依据。
(3)同时出现以上两种情况的,按照(1)-(2)顺序认定。
(4)响应表与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比较有漏项的,如为实质性参数漏项,视为未响应;如为非实
质性参数漏项,视为负偏离。
(5)一项技术参数有多条小项要求的,必须全部响应。如只响应部分参数,视为漏项,按照(4)
判定。评审时以每一条技术参数为评审依据。
(6)对于区间涵盖值参数,例:电压“测量范围3V-5V”,同时满足下限值更低及上限值更高才
视为正偏离,例:响应为“测量范围2V-6V”。如有一端负偏离,不管另一端如何,均视为负偏离,例:
响应为“测量范围4V-6V”。
(7)对于区间任意值参数,例“5mm≤间距≤10mm”或“间距7.5±2.5mm”,若间距响应值为
5mm-10mm中任意区间值或任意一个数值(含本数)时为无偏离,例:“6mm≤间距≤8mm”、“8
±2mm”、“8mm”。超过区间范围视为负偏离,例:“3mm≤间距≤12mm”、“8±4mm”、“3-12mm”、
“3mm”。此类参数不存在正偏离。
(8)对于单边任意参数的要求,例“长度≥50cm”,若响应为50cm及50cm以上任意一个数值,
均视为无偏离;若响应小于50cm,视为负偏离。此类参数无正偏离。
(9)对于固定参数,响应与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一致,视为无偏离,其他均视为负偏离,此类参
数无正偏离。
(10)如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有特殊要求与上述说明不一致的,以特殊要求为准。
| 第五章 | 合同主要条款格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 | ||
| 合同编号: | 采购计划号: | ||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 采购人(甲方): | 供应商(乙方): | ||
| 签订地点: | 签订时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
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乙方投标文件及其承诺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1.合同标的一览表
| 序号 | 标的名称 | 商标品牌 | 型号参数 | 生产厂家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合计(元) |
| 1 | ||||||||
| 2 | ||||||||
| 3 | ||||||||
| 总价(人民币)(大写)(小写) | ||||||||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3.合同合计金额包括货物、货物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货
到就位的各种费用以及本采购文件所列设备材料需进行补充完善才能完成本项目的或实际采购中产
品材料有任何遗漏的费用(含本项目需要但本文件中未列出的设备材料)税金、售后服务、技术培训及
其他所有成本费用。如采购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权利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指标必须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和承
诺相一致。合同标的一览表中如有列入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乙方必须
提供在清单中的产品,合同标的一览表中如有网络安全专用产品,乙方必须提供在《网络关键设备和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中的产品或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
可证》的产品。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
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条权利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
利。
2.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3.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
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
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4.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问题。
5.如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的,产权归属为:甲方
6.产权纠纷处理方式: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
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应妥善处理纠纷并承担由此
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第四条包装和运输
1.乙方提供的货物均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每一包装单
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3.乙方应确保包装要求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以保证货物安全
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4.乙方提供的货物包装及快递包装应满足《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政府采
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文要求。
5.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或货到甲方四十八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交付。
6.货物的运输方式:乙方自定。
7.乙方负责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由乙方负责。
8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9.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并到货验收合格后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
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第五条交付和验收
1.交付及使用时间:按乙方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时间;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交付标准:乙方交付前应对货物作出全面检查后,将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货物与相关的装箱清
单、用户手册、保修卡等单证和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一同交付给甲方。
3.验收程序:验收一般分为到货验收、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三次单项验收。经甲方同意,单项验
收可以部分或全部合并进行。本项目采用的验收方式为:☑到货验收☐初步验收☐最终验收□
合并验收
(1)到货验收: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对交付的货物依据验收标准进行到货验收,对品牌、规
格型号、外观、有关资料及备品备件、包装要求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视为到货验收合格给予
签收。
(2)初步验收:货物需进行安装调试的,应在安装调试后进行初步验收。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
后进行初步验收。
(3)最终验收:货物满足合同交付标准后,依照本合同验收标准进行最终验收。甲方在乙方通
知后进行最终验收。
(4)合并验收:将以上两项或三项单项验收合并进行。
4.样品:如果在投标或响应环节乙方提供样品的,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与封存的样品质量相同或
优于样品质量。样品可以在到货验收或初步验收时进行检验,如交付货物与封存的样品质量不同则视
为当次验收不合格。
5.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以及甲方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乙方的投标文件响应及承诺与本合
同约定进行验收;上述标准如有不一致事项,以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中对应要求或指标中较优作为验
收标准。如果货物中有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则验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标准。
6.验收地点及验收期限:到货验收地点为货物交付地点,其他验收地点为货物使用或安装地点;
各单项验收应在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乙方在提出验收申请时,应确保
已具备验收条件。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视为当次单
项验收合格。
7.验收结果:在任一单项验收环节,甲、乙双方代表均应在场,交付的货物及相关资料、备品备
件等符合验收标准的为单项验收合格,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为单项验收不合格。验收结果由甲方出具验
收结果报告或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由甲、乙双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甲方公章,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验收结果报告或验收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即视为验收结果已通知甲、乙双方。如
乙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应在验收现场以书面的形式出具说明,否则视为认可验收结果。
8.不予签收或单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不同验收阶段的当次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就不符合要
求项以补充、更换、修理等甲方认可的方式进行整改并重新验收,未按时进行整改或整改后重新验收
仍不合格的视为逾期交货,逾期交货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则视为最终验收不合格。逾期交
货不影响本条第1款约定的使用时间。
9.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验收按上述规定执行,乙方应予以配合。对大型或技术复
杂的货物,甲方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甲方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的,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或自
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10.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采〔2015〕2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
〔2016〕205号]规定执行。
11.甲方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的,其验收时间、验收程序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验收
程序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
12.履约验收方案详见附件。
第六条安装和培训
1.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2.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由甲方决定。
第七条售后服务、质保期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本合同附件,为甲方提
供售后服务。
2.货物质保期:按乙方承诺,但是不得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3.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按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期限见《采购需求》中的要求)。在保
证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零部件。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
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
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4.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5.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6.上述的货物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质保期的机器设备,终生维修,
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7.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质保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
第八条付款方式
本项目无预付款,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并能正常使用后,乙方按期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合同款2年内平均分期支付,不计利息。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
无
第十条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最终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
乙方应进行赔偿,并承担甲方追究的其他违约责任。
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标准为合同总价3‰/日,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
货款额5%,甲方延期付货款的,应向乙方支付延期滞纳金,标准为合同总价额3‰/日,但滞纳金累
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5%。
3.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
乙方负责。
4.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
全部责任。
5.因甲方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乙方受到的损失予
以赔偿或者补偿。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
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或验收结果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定的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货物
质量进行验收。货物符合验收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
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
解决,起诉方向法院提起仲裁,因仲裁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及其它有
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合同的仲裁管辖地为乙方所在地。
3.仲裁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履行期限为:本项目结束止;合同履行地点为: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合同履行的
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
2.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3.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报财政部门备案,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签
书面补充协议。
4.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使用货币币制为人民币,使用单位为中国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本合同中提及的招标与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为同一含义,提及的投标与响应为同
一含义,提及的中标与成交为同一含义。
6.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7.本合同(☑是□否)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
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如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甲方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
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合同变更公告。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乙方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
同义务。
第十六条合同文件的组成
1.政府采购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乙方的投标文件;
4.采购文件;
5.其他合同文件。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 甲方(章) | 乙方(章) |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话: | 电话: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账号: |
合同附件1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意见书
| 供应商申请 | 项目编号: |
| 项目名称: | |
| 该项目已于年月日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合同规定,该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期限于年月日已满,请将履约保证金(大写)¥(小写)退付到达以下账户。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及电话:供应商公章:年月日 | |
| 采购单位意见 | 退付意见:是否同意退付履约保证金及退付金额:联系人及电话:采购单位公章年月日 |
| 财务部门意见 | 此表于年月日收到。会计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出纳办理转账日期: |
注:供应商凭经采购单位审批的退付意见书到相关财务部办理履约保证金退付事宜。
合同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
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编号:GXZC20XX-XX-XXXXX-JDZB)的约定,我单位对(XXXX采
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或成交)供应商XX公司(填写供应商名称)提供的货物(或工程、服务)
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 验收方式: | □自行验收☐委托验收 | ||||||
| 序号 | 名称 | 货物型号规格、标准及配置等(或服务内容、标准) | 数量 | 金额 | |||
| 1 | XXXX设备 | 1套 | ¥0.00元 | ||||
| 合计 | ¥0.00元 | ||||||
| 合计大写金额:人民币元整 | |||||||
| 实际供货日期 | 20年月日 | 合同交货验收日期 | 20年月日 | ||||
| 验收具体内容 | 1.中标人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性能能满足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2.中标人对货物的安装调试符合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的要求。3.中标人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齐全。 | ||||||
| 验收小组意见 | 验收结论性意见:同意(不同意)通过项目验收 | ||||||
| 有异议的意见和说明理由:签字: | |||||||
|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 |||||||
| 监督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字:或受邀机构的意见(盖章): | |||||||
|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受托机构的意见(盖章):联系电话:年月日联系电话:年月日采购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年月日 | |||||||
备注:本报告单一式4份(采购单位1份、供应商1份、采购监督部门备案1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
第二部分技术商务文件
(本商务技术文件供应商可自行编写,也可参照下述提纲编写)
1.对本项目第二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的响应表:
| 序号 | 采购文件要求(注明章节及条款号) | 响应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说明 |
| …… | …… | …… | …… |
注:(1)本表应对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所列技术要求进行响应,并根据响应情况在“偏离
说明”栏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偏离”。
(2)第二章《采购需求》中的总体要求无需响应。
(3)偏离认定说明详见评审方法及标准。
(4)本表可扩展。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日期:
2.货物或产品配置清单格式:
| 序号 | 货物或产品名称 | 品牌或制造商 | 规格型号 | 单位及数量 | 性能及指标 | 产地 |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日期:
3.响应货物或产品的质量保证说明
4.质量保证期过后的优惠条件:供应商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包括货物或产品的售后服
务、备品备件、专用耗材等方面的优惠条件。
常用的、容易损坏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的优惠价格清单
| 序号 | 备品备件、专用耗材名称 | 适用于何种响应货物(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 优惠内容 | 优惠单价 |
| 1 | ||||
| 2 | ||||
| 3 |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日期:
5.对本项目第二章《采购需求》商务要求的响应表:
| 序号 | 采购文件要求(注明章节及条款号) | 响应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说明 |
| …… |
注:(1)本表应对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所列商务要求进行响应,并根据响应情况在“偏
离说明”栏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偏离”。
(2)第二章《采购需求》中的总体要求无需响应。
(3)偏离认定说明详见评审方法及标准。
(4)本表可扩展。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日期:
6.实施方案。(如有,自行编写)
7.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编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