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水电一局尼泊尔巴拉珠132KV/11V变电站设计、供应、施工、安装、集成、测试及调试项目GIS钢结构及其他机电设备采购项目公开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01-26J6-FG0284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尼泊尔巴拉珠132KV/11V变电站设计、供应、施工、安装、集成、测试及调试项目
GIS钢结构及其他机电设备采购项目
询比采购文件


采 购 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五月
中国·长春
目 录
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01-26J6-FG0284
一、采购条件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钢结构及其他机电设备,计划使用自有资金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资金来源已落实。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
尼泊尔电力局(NEA)拟对现有132/66/11 kV巴拉珠变电站进行升级改造,并新建一座132kV/11kV变电站以满足加德满都谷地的负荷管理需求。
2、采购范围:
本次采购范围
序号 | 物资名称 | 技术参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132kV GIS钢结构厂房 | 厂房尺寸:11m*17.5m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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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动桥式起重机 | 起重量Q:10t,吊车跨度S:8.54m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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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报价为到达天津港或上海港的交货价、含13%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包装费、国内运输费、保险费、商检费等。
该系统设备的供货范围包含且不限于下列设备的:
⑴ 设计、制造、试验、包装、由制造厂至天津港或上海港的运输和保险、交货。
⑵ 组织和实施设计联络会及买方代表赴厂参加试验、检验和验收。
⑶ 负责制定试验程序,调试、性能考核、现场开箱检查、安装指导及质量监督、培训、参加现场试验、试运行和交接验收等服务。
3、采购数量:详见清单。
4、交货时间:项目部发正式排产通知后1个月。
5、交货地点:天津港或上海港及买方指定交货地点。
6、质量要求:质量符合IEC和主合同标准要求。
7、质保期:设备运行验收完成后1年。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钢结构生产制造企业,需要提交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未提交将不进入后续评议。
2、供应商应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不需要提供证明文件。
3、制造企业应具有至少10年以上制造钢结构的经验,需要提交销售业绩证明材料,合同签订时间及经营范围需要满足要求,未提交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不进入后续评议。
4、制造企业应具有2021年至2026年内销售不少于2批钢结构生产制造销售业绩(国内或境外业绩不做要求),并提交1项钢结构的用户证明,并附加相关证明文件,编制详细业绩列表,需要提交合同扫描件及1项钢结构的用户证明扫描件,未提交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不进入后续评议。
5、制造企业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ISO9O001证书,需要提交ISO证书扫描件,证书过期或未提交的将不进入后续评议。
6、制造企业应具有10年内第三方认可的型式试验报告,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的扫描件,未提交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不进入后续评议。
7、本次采购采用资格后审的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于2026年5月26日17:00 前(北京时间)在中国电建阳光采购网(https://bid.powerchina.cn/index,以下简称“集采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在线上传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针对本采购项目获取采购文件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合并文件上传),并在审核通过后自行下载采购文件。
2、本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免费。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1、(A)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下同)为 2026年5月29日17:0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集采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1)本次采购将通过集采平台全程在线开展,电子响应文件的加密、提交、解密及签到(若采用集中解密方式请删除“、解密及签到”、第(4)条和第(5)条等流程须各供应商在线进行操作。供应商须提前办理数字证书用于在线递交响应文件,办理方式1)直接下载“中招互连”APP自助办理数字证书,客服电话:4000809508;方式2)请登陆http://bid.powerchina.cn/caHandle.html联系客服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实体数字证书,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在线递交响应文件,因操作流程失误造成的响应文件递交失败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
(2)各供应商须登陆集采平台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和在线投递。请各供应商充分考虑文件大小、网络速度的影响并预留充足的时间,逾期将无法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在线投递建议至少提前12小时完成)。
(3)各供应商须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集采平台投标管家客户端进行在线签到,在开启结束前未进行在线签到的供应商将无法进行后续询比流程。(为保证开启环节顺利完成,建议在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小时前完成在线签到)。
(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各供应商须使用数字证书登陆集采平台投标管家客户端对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
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如有变动,采购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3、合格供应商申报及集采平台使用问题可咨询平台客服,客服电话:4006-27-4006,具体联系方式请根据网站首页“联系我们”列表中查找相应客服经理电话。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询比采购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和中国电建阳光采购网(http://bid.powerchina.cn)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3799号
邮编: 130033
联 系 人(国际公司):冯茜 电话:0431-84641799(8321)
八、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联系人:冯茜
电话:18137829104、18643144517
邮箱号:baozhangchu1j@163.com
九、纪检监督机构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0431-87982023)提出投诉。
2026年5月13日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采购人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1.1.3 | 采购机构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1.1.4 | 采购项目名称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1.1.5 | 项目地点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来源已落实 |
1.3.1 | 采购范围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1.3.2 | 交货时间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1.3.3 | 交货地点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1.3.4 | 质量要求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1.4.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1.9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 |
1.10 | 预备会 | √不召开 |
2.2.1 | 供应商提出澄清的截止时间 | 2026年5月26日17时00分前 |
2.2.2 | 采购人澄清答复的截止时间 | 2026年5月26日17时00分前 |
2.3.1 | 对采购文件修改的截止时间 | 2026年5月29日17时00分前 |
3.2.3 | 报价要求 | 1、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交货地点为采购人国内指定港口交货地点天津港或上海港投标报价为车板报价。 2、本次投标若有优惠条件,需要在投标文件中体现。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与分项价格汇总表的合价应一致。 3、投标报价应报固定价格,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并不受市场成本或政策性上调等因素影响。 4、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采购人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的单价或合价内,并在合同执行中不予支付。 6、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总报价时,应同时修改各项目的分项报价或说明对各项目报价的修改办法。若投标人未同时修改各项目的分项报价或未说明各项目原报价的修改办法,采购人将按其投标总报价的修改比例,修改《投标报价表》中各项目的原报价。 7、投标人应按竞标文件中规定的报价表格式填报各项单价和合价以及报价汇总表。 8、投标货币 投标表格和投标报价表内的价格应以人民币填写,否则将被拒标。 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票制,税率13%。 |
3.3.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120天 |
3.4.1 | 响应保证金 | 1、形式:不收取保函或保证金形式 |
3.5.2 | 财务情况表 | 提供近3年各年度的会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 |
3.5.3 | 业绩情况表 | 详见竞标公告 |
3.5.5 | 诉讼及仲裁情况 | 近3年,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3年。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封面盖单位章,投标文件内容按竞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并盖单位章。 |
响应文件纸质版份数 | 全流程:电子标书正本1份 | |
装订要求 | 1.投标文件按竞标文件“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装订,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装订成一册或分册装订由投标人自行决定,不作统一要求。 2.若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分成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在投标文件封面上增加“商务部分”或“技术部分”。 3.投标文件有多个包件且要求投标文件分包件装订时,投标文件封面增加相应包件号(仅适用于分包件竞标)。 4.投标人同时投多个包件,资格审查资料可在某一包件中提供,其它包件中可不提供(仅适用于分包件竞标)。 | |
响应文件电子版 | 1、电子竞标响应文件、竞标响应文件电子版、纸质版需一致,若不一致以集采平台上传的电子竞标响应文件为准。 2、若需要纸质版,则跟纸质版一起提供U盘1个,包含:提供PDF版本1份,同时提供用WORD、EXCEL编辑的文件1份,图纸AUTOCAD格式。 | |
4.2.1 |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 详见竞标公告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
4.2.2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
5.1 | 开启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6.3 | 评审方法 | 详见第三章 |
7.4.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保证金/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格的10% |
10 | 是否采用电子响应文件 | √全流程□半流程 |
1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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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以下内容不得修改,若需明确或增加内容在供应商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或增加。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股份公司管理制度,本项目已具备询比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询比采购。
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采购范围、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质量要求
1.3.1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交货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交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包含对生产厂家的资质要求,对供应商的业绩要求包含对响应设备的业绩要求。
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采购项目或标段中递交响应文件,否则各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2)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
(9)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er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询比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询比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组织/不组织踏勘现场。
1.9.2组织踏勘现场
(1)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现场。
(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3)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意外责任。
(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3不组织踏勘现场
供应商可自行对现场进行踏勘,现场踏勘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安全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1.10预备会
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0.2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2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产品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采购文件作出响应。
1.11.3响应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2.采购文件
2.1 采购文件的组成及内容
2.1.1采购文件包括:
(1)询比采购公告(或询比采购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及附件;
(5)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
(6)需求一览表;
(7)技术规范;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采购文件的澄清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者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过集采平台(http://bid.powerchina.cn)向采购人提出,要求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采购文件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天前在集采平台(http://bid.powerchina.cn)公布。
2.2.3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采购文件的修改
2.3.1采购人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采购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2.3.2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修改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足5天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4 对采购文件的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采购活动。
3.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1)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响应保证金
(4)资格审查资料
(5)报价表
(6)商务偏差表
(7)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8)供应商认为应补充的其它商务资料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1)技术偏差表
(2)交货计划表
(3)响应说明书及技术资料
(4)供应商认为应补充的其它技术资料
(5)技术参数对比表(选择使用)
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报价
3.2.1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总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为准,修正总报价。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修改响应函中的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响应文件有效期
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有效期为120天。
3.3.2在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采购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
3.4 响应保证金
3.4.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参加的,其响应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金额、担保形式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的,评审小组将否决其响应文件。
3.4.3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5日内,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和成交人退还响应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响应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及其制造企业(适用于代理商参加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响应设备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1)供应商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应商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产品取得证书”或“检验报告”应提供国家授权、许可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鉴定报告复印件。国家规定需要生产许可产品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5.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参与的,本章第3.5.1项至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方案
3.6.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备选方案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方案,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6.2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审小组认为成交人的备选方案优于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方案。
3.6.3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响应文件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进行编写。
3.7.2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有关交货期、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1)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2)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并加盖单位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上加盖电子印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递交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A)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B)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响应文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A)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B)供应商通过下载采购文件的电子交易平台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A)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2(B)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启
5.1 开启时间和地点(A)
采购人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公开开启,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 开启时间和地点(B)
采购人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公开开启,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启程序
(A)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启:
(1)宣布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已到,开启会开始,参加会议的代表将手机设置为静音。
(2)介绍到会领导和采购人代表;介绍本次监督部门及监督人员职务、姓名;
(3)介绍分标情况和参加询比的单位情况;
(4)采购人代表讲话;
(5)监督人员(或主持人)宣读工作纪律;
(6)主持开启:
A、请参加询比的派代表(至少2名)检查所有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若有异议请供应商授权代表现场提出。
B、开启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按响应文件递交的先后逆序进行开启,即按先到后开,后到先开的原则;
C、介绍开启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开启人、宣读人、记录人、监督人姓名;
D、进行开启:宣读人宣读供应商名称、响应文件纸质版正副本份数、响应保证金情况、交货地点、报价等内容。
E、宣读完毕,请供应商授权代表确认开启记录,有异议现场举手提出;无异议则打印开启记录表,由供应商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同时请采购人代表、宣读人及记录人签字确认。
(7)主持人介绍后续评审安排和发出澄清问题的计划时间和方式,提醒供应商代表保持通讯畅通。
(8)主持人宣布开启会议结束。
(B)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启:
(1)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公布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响应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2)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启记录上签字确认
(3)开启结束。
5.3 开启异议
供应商对开启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启现场提出来,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记录在案。
6.评审
6.1 评审小组
6.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6.1.2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投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方法
6.3.1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3.2评审完成后,评审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评审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按管理制度确定成交人。
7.2 成交通知
根据定标结果,在中国电建阳光采购网(网址:http://bid.powerchina.cn)上公示三天。公示期结束后,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7.3.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响应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询比和不再询比
8.1 重新询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重新询比: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家的;
(2)经评审小组评审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
8.2 不再询比
重新询比后,供应商仍少于3家或者经评审小组评审后所有响应文件被否决的。
8.3 转为竞争性谈判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响应供应商为2家时,经批准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
8.4 转为单一来源谈判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响应供应商只有1家时,经批准可以转为单一来源谈判。
9.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相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的方式递交响应文件或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 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它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它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日内向公告/邀请书中公布的纪检监督机构提出投诉。投诉采用书面形式,投诉内容包括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有关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请求及主张。投诉人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是否采用电子响应文件
本采购项目是否采用电子响应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A)半流程:供应商按照本章节3.7的要求编制纸质版响应文件,并按照本章节4的要求进行密封、标识、递交、修改与撤回。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纸质响应文件准时参加开启会议,现场开启并签字确认开启结果。
(B)全流程:供应商通过集采平台(http://bid.powerchina.cn)办理数字证书、下载安装投标管家、CA证书插件等投标工具,远程在线编制、加密、上传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响应文件解密。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
为规范股份公司采购工作,根据股份公司有关采购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二、评审原则
评审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三、评审组织及服务
1、为做好评审工作,成立评审小组和工作小组。
2、评审小组
2.1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评审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及熟悉相关业务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评审小组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
2.3评审小组组建后报股份公司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2.4评审工作由评审小组负责。
3、工作小组
3.1由采购人代表组成工作小组,在评审期间为评审小组服务。
3.2接受评审小组指派进行基础数据摘录汇总、对比等工作。
四、评审程序及内容
1、响应文件初步评审
1.1供应商资格审查---供应商的财务、技术、生产、业绩等方面是否满足供应商资格的全部要求。
1.2算术错误修正
1.2.1报价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按以下原则修正:
(1)报价清单中的单价乘数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符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
(2)若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项报价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符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项报价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总报价。
1.2.2评审小组按以上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1.3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偏差,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1)供应商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2)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响应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响应保证金有瑕疵不被采购人所接受的;
(3)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盖章和签署的;
(4)经澄清,对报价的算术错误不接受修正的;
(5)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采购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
(6)对采购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偏差的;
(7)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的;
(8)响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9)主要性能指标(仅限于打“*”的)达不到采购文件要求的;
(10)纠正响应文件偏差或保留将会对竞争产生不公正影响的;
(11)总价经修正后累计偏差超过20%的;
(12)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1.4供应商不能修正或撤销响应文件重大偏差。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有微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而该微小之处不构成重大偏差。
2、响应文件澄清
2.1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及报价水平等,评审小组认为需要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成本价佐证、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提出澄清问题。
2.2评审小组的澄清问题不得要求或提出对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澄清问题由评审小组组长确认后发出。
2.3供应商的答复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签署日期后按要求发送,不得对原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4评审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5评审小组的澄清问题和供应商的答复均以书面方式进行。
3、响应文件详细评审
3.1评审小组成员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对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独立打分,供应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得分为评审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专家打分保留一位小数,专家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二位小数。
3.2评审价
3.2.1评审价仅作为计算报价得分依据。
3.2.2评审价计算公式
评审价=报价+算术错误修正+遗漏重复修正+功能缺失修正(若有)
3.2.3遗漏重复修正
审核报价组成内容是否有遗漏或重复计算。若有遗漏,遗漏部分按照其他报价组成中此部份价格的最高金额进行加价。若有重复计算,重复计算部分金额予以核减。
3.2.4功能缺失修正(若有)
根据响应文件的技术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检查,若功能缺失或非主要指标(指没有打“*”的)不达标,每一项增加报价的0.5%。
3.3评审、评分及排序
3.3.1评审内容及分值
根据报价、商务、技术三部分内容进行评审打分,满分为100分。其中报价部分满分为50分,商务部分满分为20分,技术部分满分为30分。
响应文件得分=报价部分得分+商务部分得分+技术部分得分
3.3.2报价部分评审(细则详见表1)
按评审价计算报价得分,偏差及报价计算得分保留二位小数。
3.3.3商务部分评审(细则详见表2)
按商务部分评分细则进行评审。
3.3.4技术部分评审(细则详见表3)
按技术部分评分细则进行评审。
五、评审报告
1、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情况和结果,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小组起草,评审小组全体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评审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审报告中阐明。
2、评审小组在评审报告中根据得分排序推荐前一至三名为成交候选人。得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得分相同、报价相同时,以技术得分高者优者。
3、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启记录表
(2)初步评审过程和结果
包括资格审查、算术错误检查、符合性审查、澄清问题及答复,若有否决的应对其情况和依据进行说明;
(3)详细评审过程和结果
包括评审价计算、报价部分评分计算,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评审打分,汇总排序;
(4)推荐成交候选人;
(5)成交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
表1:
报价部分评审细则(满分50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一 | 评审价 | 50 | 一、评审基准价确定: 1、以各响应人满足竞标要求的最低价为评审基准价。 得分: 2、评审价等于评审基准价的,得满分。 3、高于评审基准价的,每高于评审基准价1%扣1分; |
合计 | 50 |
| |
表2:
商务部分评审细则(满分20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一 | 响应文件完整性、响应性 | 6 | 对响应文件的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评价,报价文件完整响应得满分,根据报价文件评审因素简述及索引表进行评审,投标文件不完整的缺少一项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
二 | 生产能力及销售业绩 | 6 | 对制造企业的生产能力及供应商2021年-至今设备销售业绩进行评价,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及销售业绩最优得满分。 |
三 | 财务状况 | 2 | 对供应商的近3年的财务状况(主要对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进行评价,最优得满分。 |
四 | 商务部分偏差 | 2 | 根据横向比较综合评审,商务部分优于采购文件得满分,商务部分无偏差得1分,存在负偏差得0分。 |
五 | 报价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 2 | 根据报价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投标材料中分项明细报价完整且合理得满分;未提供分项明细报价材料扣1分。 |
六 | 供应商银行信誉 | 2 | 取得银行AAA级证书得满分,AA级证书得1分,其它情况不得分。 |
合计 | 20 |
| |
表3:
技术部分评审细则(满分30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一 | 性能、主要部件配置及参数 | 8 | 对性能、主要部件配置、性能参数、适配性进行综合评价,最优得满分。 |
二 | 供货计划 | 5 | 根据投标响应人的供货计划进行评价,供货计划细化明确清晰且满足供货要求得满分,满足供货要求但供货计划不明确得2分,不满足供货计划要求不得分。 |
三 | 质量保证承诺 | 2 | 根据投标响应人的质量保证承诺措施进行评价最优得满分。 |
四 | 型式试验报告 | 10 | 根据投标响应人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基于IEC标准的投标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进行评分,具有海外第三方机构认证的得10分,具有国内第三方认证的得6分,无相关型式试验报告的不得分。 |
五 | 售后服务和备品备件供应方案 | 2 | 根据投标响应人的售后服务方案和备品备件供应方案进行评价,最优得满分。 |
六 | 技术部分偏差 | 3 | 根据横向比较综合评审,无偏差或高于采购要求得满分,存在一项负偏差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
合计 | 30 |
| |
第四章 合同及附件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响应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成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成交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成交的函件。
1.1.1.4 响应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响应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成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响应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买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次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天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成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理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系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成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可接受增加最晚支付时间节点)
第一次付款: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本合同生效日期起30天内,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合同总价的10%预付款保函(有效期交货后一个月),买方审核无误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
第二次付款:交货款为合同总价的40%。货物经买方出厂初步验收合格后,卖方将货物送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货物报关发运后,买方以传真形式(或电子邮件)向卖方提供报关单复印件,卖方收到买方提供的报关单复印件后,严格按报关单内容在 5 天内开出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卖方还要按合同要求提供第3.2.1条下的所有单据及合同总价10%履约保函(有效期为发货后一个月至业主签发运行验收证明),设备发货后5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供货合同价格40%的发货款。若卖方不及时提供买方所要求的票据,而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卖方承担
第三次付款:安装款为合同总价的30%。在现场设备安装完成,买方取得业主签发的安装验收证明后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供货合同价格30%的安装款。
第四次付款:完工款为合同总价的15%。在项目取得业主颁发的完工证书后 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供货合同价格15%的完工款。
第五次付款: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5%。质保期满后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的5%货款。
3.2.1需要提交的相关单据
(1)签字盖章的商业发票(一式七份);
(2)详细装箱单(一式七份);
(3)保险单/保险证明;
(4)厂家质量保证书及出厂合格证;
(5)买方及业主签发的发货授权书(及工厂检验报告);
(6)原产地证明。
3.3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得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俗成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和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购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卖方。
5.2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动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现场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就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同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各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购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6.4.3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5年。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9.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卖方发货一个月后生效,在合同设备取得运行验收证书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各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来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的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5.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尼泊尔巴拉珠132kV变电站项目
电力****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XXXXXXXXX)
甲方: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XXXXXXXXXXX(盖章)
年月
目录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甲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为获得 尼泊尔巴拉珠132kV变电站项目 (项目名称)合同设备和相关服务,已接受 XXXXXXX (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相关服务所作的投标,甲方和乙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
(3)合同技术条款;
(4)合同附件:
附件一供货和技术服务承诺;
附件二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责任书;
附件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附件四廉洁协议;
附件五供方行为准则;
附件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要求;
附件七合规保护标准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合同谈判会议纪要(如有);
(7)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指明的书面文件。
所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经双方确认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其中涉及修改和新增的部分,以双方最终确认的文件为准。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 XXX 元(大写 XXXXX )。本合同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其中不含税价为 XXXX 元,增值税为 XXXXXXX 元。
4.乙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物资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
5.甲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 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XXXXXXXXXXXX(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二节: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
买受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
出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XXXXXXXXXX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诚实、信用、互利原则,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就买卖 尼泊尔巴拉珠132kV变电站项目电力****设备供应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尼泊尔巴拉珠132kV变电站项目
(二)工程建设地点: 尼泊尔加德满都巴拉珠
(三)设备用途: 用于尼泊尔巴拉珠132KV变电站项目的升级改造
(四)送货地点: 甲方指定的国内港口
第二条:设备清单
单位:欧元/人民币


序号 | 设备物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不含税单价 | 税金(13%) | 不含税小计 | 税金小计 | 设备物资说明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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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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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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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合同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乙方应缴纳的其他各种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合同价款中已经包括****设备生产前准备、提供业主的图纸和资料、生产、包装、运输(国内运输到甲方指定国内港口)、保护、发货港口装卸、调试、出厂试验检验取证费、验收费、安全措施、技术指导支持、使用培训、质保期服务,甲方不再就乙方指导安装调试、业主方工厂验收、培训指导、维修等服务支付任何费用。在合同履行期内,以上合同价款均不予调整。
(二)本合同清单中设备所需零配件、配套设施、各类软件系统,均以甲方提供的设备清单和技术规范为准。乙方提供的设备应该是完整的、系统的,所需备件、部件、零件、工具根据合同要求的备品备件提供,并与设备相匹配一致,此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三)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合同履行期间,若汇率、设备、材料、人工等价格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并不得请求调整合同单价或主张索赔,也不减少或免除甲乙双方应承担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四)本合同单价和甲方所实际确认的数量的乘积与本合同约定的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乘以甲方实际需要并经验收合格的所购设备数量为准,并修正本合同总价。实际确认的数量以甲方的生产通知为准。
(五)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国家财税政策调整,本合同不含税价不因增值税税率变化而调整。
第三条质量
(一)整体质量、性能应当达到:
1.合格;
2.满足巴拉珠132千伏/11千伏变电站 设计、供货、施工、安装、系统集成、试验及调试 设备采购项目签订的项目主合同(编号:RE-GOD/2080/081-05)中第二卷第五章部分:技术要求和规范说明书的要求(具体详见合同技术条款,技术条款以英文版为准);
3.达到业主临时验收和最终验收通过条件。
(二)特殊要求:
1.鉴于本合同标的为用于尼泊尔巴拉珠132kV变电站项目工程的设备,为实现甲方的合同目的,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其提供的电气设备能够满足甲方尼泊尔巴拉珠132kV变电站项目工程运行的要求。
第四条指导安装调试、培训服务
(一)指导安装调试
1.乙方接甲方通知指令后,应到项目现场指导设备安装单位完成现场的安装调试,以达到业主的使用要求,并由业主验收。甲方对乙方指导安装调试的确认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和后期的维修义务。
2.乙方在指导设备安装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国和项目所在地尼泊尔有关安全规定,若乙方因违反安全规定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
3.负责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负责全套系统设备的维修计划。
4.安装调试的其他约定: 无 。
(二)培训、指导服务:在设备生产制造前、达到工厂验收条件前30天,乙方应按照下表的要求安排项目业主到设备厂商工厂检查、测试、验收和培训日程。乙方因提供上述培训和指导服务而产生的国内餐食、翻译和交通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额中,不再另行支付。乙方根据甲方要求,需派工程师赴现场指导安装和培训,甲方负责乙方签证、食宿、国外交通等费用。
- 业主人员在设备厂商工厂测试和验收的计划:
设备名称 | 参与人数 | 试验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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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人员在设备厂商的操作及维护培训计划
(1)主****(X人参与)
3.项目现场的培训
乙方应在整个安装及投运期间,对项目业主的运营人员进行在岗培训。
第五条 包装
(一)包装要求: 除特殊原因外,采用海运熏蒸木箱包装,木料包装上应有“IPPC”标记或提交CIQ熏蒸证明。****运输需配置****运输冲击记录仪;所有柜体类型设备采用真空铝塑膜锡箔纸防潮包装袋和熏蒸木箱包装。保证设备安全运输,达到海运包装条件。
(二)乙方所交付的设备要有适合长途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设备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情况下安全运抵设备安装现场。
(三)乙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四)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各一份。
(五)凡由于乙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设备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乙方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六)包装物回收: 由甲方自行处置,****运输冲击记录仪由乙方收回。
第六条风险及所有权转移
(一)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设备交付前由乙方承担,交付后由甲方承担。本合同中的“交付”是指乙方将甲方所采购的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对验收合格的设备视作已经交付。就本合同而言,“验收合格”指设备经甲方初步验收、开箱验收和安装检验签认合格。
(二)如乙方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设备的单证和资料等造成甲方无法正常在目的港提货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仍应由乙方承担。
(三)因设备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可以拒绝接收设备或者解除合同。甲方拒绝接收设备或者解除合同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四)设备风险的转移,不影响违约、赔偿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作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设备质量合格的最终确认,亦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五)设备交付后所有权及风险即转移至甲方。
第七条运输、交付时间、地点、收货人
(一)乙方负责本合同所售设备由设备生产厂家运输至甲方指定的港口,集装箱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港口中转仓库,散货货物按照甲方指定的日期运输至港口内承运船附近,承担设备入仓前的所有风险(运输途中的损失、延误)和费用(国内运输费、保险费、港口仓库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清单单价中,乙方须指定专人提交相关报关资料并配合甲方办理报关手续。
(二)甲方负责安排设备海上船运,承但设备装船后的风险(运输途中的损失、延误)和费用(海运费、保险费、目的港清关费、目的港税费等)。
(三)交付期:
合同生效后90天。
(四)交付地点: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在中国境内港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调整合同价格。
2.交货方式:甲方指定港口交货。
(五)收货人:甲方在发货前通知乙方收货人信息。
(六)合同设备装运通知
1.乙方应在每批设备交货前30天(采用空运方式时提前14天),用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下内容:
合同号
合同设备名称、编号、部件号
数量
包装数量
总毛重
总体积
装运地/车站名称
准备从装运地/车站出发的日期
预计到达目的地/站的日期
水运船只的名称或空运航线的名称和航班号或铁路运输的车次
原产地
制造厂商与卖方
同时,乙方应将装运的合同设备的详细装箱清单和说明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甲方,说明资料上面应载明合同号、合同设备描述、规格、数量、箱件或每包件毛重、总毛重、每包的总体积和尺寸(长×宽×高),包装数量、装运合同设备总价值、装运地、准备启运日期、预计启运日期以及其它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必要的注意事项。甲方如有异议应尽快给予答复。
(2)乙方应在乙方所订运输工具预计自装运地出发以前7天,以书面形式将运输工具的名称和装运港(或启运地)、装运日期、目的地、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日期、合同号、合同设备简介、数量、总毛重、总体积以及其它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必要的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3)乙方应在合同设备装载完毕后的24小时内,用书面形式将合同号、合同设备简介、数量、毛重、体积、发票金额、车辆的名称和启运日期通知甲方。
2.合同设备交货文件提交
(1)乙方应在合同设备装载完毕后的48小时内,将附有主要装运合同设备分项价格的装箱单、质量证书、保险单、原产地证明书、产品合格证书、出口设备商检换证凭单(一套)等单据交甲方,以便买方及时办理接货手续。
(2)上述单证和文件在设备运抵交货地点前至少3天收到。如果由于乙方的责任,乙方未能将上述单证和文件按本条的要求按时并准确提交给买方,则卖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包括滞报金、疏港费、仓储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在内的一切有关费用。
第八条验收
(一)乙方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甲乙双方代表需在48小时内根据乙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对到达设备的包装、规格、型号、种类、数量、外观、尺寸、随箱技术文件等进行清点检验,并进行签字确认。甲方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处理解决。若乙方未积极处理,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否则视为乙方未能交货。
(二)开箱验收:当设备运到安装现场后,由甲方、乙方和安装承包商在48小时内共同开箱检验,检验设备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以及相关的单证和资料,并做好检验记录,三方代表签字后各执一份。如开箱检验时,乙方人员未按时赶赴到场,甲方有权与安装承包商进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甲乙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甲方向乙方要求修理、补充、更换和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三)安装检验:甲方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后,48小时内对安装调试结果进行检验,并确定是否能够正常运转。如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因乙方提供的设备本身引起的任何问题或故障,乙方应免费负责维修、更换,如在安装调试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甲方有权要求退货,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的上述初步验收、开箱验收、安装检验和试运行均不作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设备质量合格的最终确认,亦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第九条质量保证
(一)质量保证期限:自本合同设备经项目业主运行验收通过后5年。如乙方未一并提交相关证照等附随资料,则保证期限自乙方提交全部相关证照等附随资料之日起计算。
(二)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乙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维修、违约和索赔。
(三)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设备的保修服务,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在保修期内,若任何设备部件发生更换或返修,更换件或返修件的保修期按前款规定重新起算。
(四)无论质保期内外,设备送修时,乙方必须同时提供相同部件供甲方继续使用维持成品正常运转,且临时代用部件应与送修部件版本相同。
(五)在质保期内,乙方提供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的在线服务,提供服务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在保修期间内产品出现故障后保证7天内到现场维修或更换,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六)如因乙方原因个别设备、材料不能按期交货或漏发需要补发或到工地开箱检查后设备部件存在缺件、缺陷、不合格需要重新发货,海运方式已不能满足安装进度,乙方应采取空运至距离工地最近的机场并转运至工地,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空运费、清关代理费、关税、陆运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违反本条保修维护义务的,如经乙方两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逾期交货和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因乙方违反本条保修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乙方须指派专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第十条保证金
(一)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保函为合同价格10%,该保函有效期至发货后一个月。如乙方出现违约情形,甲方将以书面形式提出赔偿要求,乙方须在收到书面要求后7日内无条件支付相应赔偿;若乙方逾期未支付,甲方有权兑付(或释放)乙方所开具的保函;甲方不得无故推迟推迟保函释放,在满足释放条件下需在5个工作日释放。
(二)履约担保
本项目履约担保为合同金额的10%,担保形式为银行保函。有效期自预付款保函失效起至通过业主最终验收之日止。
(三)出具保函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的支行及以上级别银行开具。
(四)质量相关条款遵照本合同“第九条质量保证”条款执行,乙方若未按照此条款整改,甲方有权扣款或者兑换质保金保函。
第十一条结算及支付
(一)价款的支付方式:电汇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出具相关协议,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产生的账款进行应付账款保理或其他融资行为,若乙方擅自进行了保理或其他融资行为的,甲方对此行为不予认可,该行为对甲方不产生任何效力,且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价款的结算支付节点、比例、条件:
1.甲方按照以下节点对乙方进行本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第一次付款: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本合同生效日期起30天内,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合同总价的10%预付款保函(有效期交货后一个月),买方审核无误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
第二次付款:交货款为合同总价的40%。货物经买方出厂初步验收合格后,卖方将货物送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货物报关发运后,买方以传真形式(或电子邮件)向卖方提供报关单复印件,卖方收到买方提供的报关单复印件后,严格按报关单内容在 5 天内开出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卖方还要按合同要求提供第3.2.1条下的所有单据及合同总价10%履约保函(有效期为发货后一个月至业主签发运行验收证明),设备发货后5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供货合同价格40%的发货款。若卖方不及时提供买方所要求的票据,而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卖方承担
第三次付款:安装款为合同总价的30%。在现场设备安装完成,买方取得业主签发的安装验收证明后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供货合同价格30%的安装款。
第四次付款:完工款为合同总价的15%。在项目取得业主颁发的完工证书后 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供货合同价格15%的完工款。
第五次付款: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5%。质保期满后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的5%货款。
3.2.1需要提交的相关单据
(1)签字盖章的商业发票(一式七份);
(2)详细装箱单(一式七份);
(3)保险单/保险证明;
(4)厂家质量保证书及出厂合格证;
(5)买方及业主签发的发货授权书(及工厂检验报告);
(6)原产地证明。
3、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试运行和临时验收推迟,则时间顺延。
(三)收款账户
1.收款账户
乙方确认的本合同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收款账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乙方上述信息如有变更,应向甲方提供书面变更文件或通知书,否则原信息仍应视为有效,甲方不就付款错误或其他错误承担任何责任。
2.付款账户
甲方确认的本合同付款账户信息如下:付款账户名: 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甲方上述信息如有变更,应向乙方提供书面变更文件或通知书,否则原信息仍应视为有效,乙方不就付款错误或其他错误承担任何责任。
(四)设备发票
1.在双方办理完结算后,乙方根据本期结算单在10个工作日内开具并送达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一切款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2.如乙方未能开具发票、开具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等原因导致甲方支付滞后的,甲方不承担迟延支付责任,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3.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购买方 | 名称: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 税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
备注栏 |
|
(五)货款支付不能免除乙方对所提供设备质量应承担的责任。若甲方逾期付款,双方应友好协商后延期付款,但乙方不能在未经提前书面合理告知甲方的情况下停止供货,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外,甲方拒绝接收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甲方如错误通知到货地点、接货人的,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3.其它约定: 无
(二)乙方违约责任
1.若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交货或被视为未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10 %的违约金。
2.若乙方逾期交货或被视为逾期交货的,则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千分之 一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如逾期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已收取的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额返还给甲方,并且,除上述逾期违约金外,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 10 %向甲方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3.乙方所交产品的型号、规格、性能、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或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如甲方同意接收该批不合格品的,应按质论价,并就新的价款协商一致,否则甲方仍有权拒收;如甲方未接收该批不合格品的,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而支付的全部费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不予顺延,如乙方未能如期交货,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甲方选择直接退货,或者经过更换后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单方解除本合同,为此,乙方须向甲方偿付该批不合格品总价的 10 %的违约金。
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或订单要求的数量交付设备的,如甲方需要,乙方应照数补齐,交货期不予顺延;如甲方不再需要,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总价的 1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5.乙方因设备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造成延期交付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设备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按照本合同总价的 10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6.设备错发到货港口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将错发设备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港口并送交合同约定的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费用,如因此而交付延迟的,乙方还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7.如因乙方所提供的设备质量问题或乙方的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8.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因乙方提供的设备本身、包装、海运引起的任何设备质量问题或故障,造成甲方工期延长的,乙方按每日千分之 一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所有损失。
10.对于乙方应承担的违约或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款中扣除或通过质量保证金进行索赔。
11.在乙方存在上述违约行为或甲方验收设备不合格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
第十三条通知
(一)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通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邮、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二)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电子邮箱:
乙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电子邮箱:
(三)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且按照变更前地址发送的任何文件均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革命、火灾、洪水、流行病以及隔离措施、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
(二)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三)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履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的转让
未经双方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保护
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的电气设备未侵犯任何国家或企业、个人的知识产权等任何权益,并保障甲方免于承受因侵犯任何知识产权或其他第三方权益而遭受的诉讼、仲裁、索赔或其它经济损失,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因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甲方法人单位所在地人民 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同时应加盖骑缝章。或者双方加盖合法有效的电子签章后生效。
(三)甲乙双方均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一致同意若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就本协议采用的此种签订方式以及签订过程中产生的电子证据双方均不得提出异议,该证据可直接作为纠纷处理依据。
(四)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三节 合同技术条款
另册提供,详见:
第四节 合同附件
附件1:供货和技术服务承诺
供货和技术服务承诺
致: 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
我公司已充分熟悉和了解贵方本次设备招标的内容和要求,如果我公司成功中标本项目电力****设备供应,我公司除响应本项目合同全部内容外,并郑重承诺:
一、交货地点和时间
按照合同要求。
二、质量标准
1.为本项目供应的设备及组件全部为全新产品并且合格。
2.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与尼泊尔电力局签订的项目主合同(编号:RE-GOD/2080/081-05)中第二卷第五章部分:技术要求和规范说明书的要求;
3.达到项目业主(尼泊尔电力局)的临时验收和最终验收通过条件。
三、技术服务
1.以周报的形式向甲方传递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检验、运输、安装及调试等方面的信息。
2.派遣数量足够的、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并且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的技术指导人员到现场,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和投入商业运行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以及在工地对业主人员进行运行和维护的技术培训。对我公司负责及指导、监督下的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的质量负责,使其符合项目主合同技术条款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3.负责在项目所在地培训业主派遣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详见合同有关规定。
4.负责与相关设备厂家的协调与配合工作,负责对合同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试运行中有关系统和部件接口的协调。
5.无条件履行项目保修期内的义务。在保修期内,我公司自费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即在接到项目业主关于设备故障的通知后7天内,在项目地点修复因设备设计缺陷或制造问题导致的所有故障。若因我公司的原因导致临时验收延期,保修期服务义务将相应延长至与延期等长的时期。我公司承诺在此期间自费尽快更换所有因设备设计缺陷或制造问题导致的损坏部件。每个更换部件将重新保修十二个月。如果更换部件导致设备部分或完全停用,则保修期服务义务将在停用期间相应延长。
6.若在项目通过临时验收后,我公司未能在贵公司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业主关于维修或修复的要求,贵公司有权向我公司索赔相关费用或扣减质量保证金。
7.负责安排项目业主人员参加各设备及组件在厂商的生产制造前检查、工厂测试、验收和培训,承担业主人员的国内餐食、住宿、翻译和交通等费用。在本项目安装及投运期间,对业主的运营人员进行在岗培训。
8.提供本合同项下设备质量保证措施,为甲方代表到设备生产厂区进行监造提供工作便利。
9.负责对自己分包商的进行生产协调和制造监督并承担质量责任,对所采购的用于本合同设备的原材料、设备和组件等的质量负责。
10.负责提供项目所需设备及组件中文和法文版的技术文件,包含所有设备的生产制造设计图纸、设计计算说明和技术表、生产制造计划、培训内容和计划、操作和维护说明书等。
乙方:XXXXXXXXXXXX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责任书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责任书
责任单位:XXXXXXXXXXXXXXXXX
责任指标
1.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率为0;
2.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伤率为0;
3.杜绝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杜绝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火灾责任事故;
5.杜绝发生负有勘察设计、建设管理过失而承担责任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6.杜绝发生一般及以上生态环境责任事故;
7.杜绝发生一般及以上职业病危害责任事故;
8.杜绝发生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不及时,贻误事故抢险,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所造成的各类生产安全及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9.杜绝发生劳资纠纷、寻衅上访等各类群体性事件;
10.杜绝发生因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被当地行政机关追究的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管理目标
强化安全第一,弘扬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
实行党政同责;强化一岗双责,实现监管分离;
强化全员责任,严格失职追责;强化制度建设,
夯实安全基础;强化教育培训,提升能力意识;
强化标准建设,推广规范管理;强化专项整治,
解决突出问题;强化技术管理,把控源头安全;
强化科技兴安,保障本质安全;强化风险管理,
做好事前管控;强化隐患排查,防范事故发生;
强化分包管理,落实总包职责;强化投资管理,
落实建设责任;强化海外管理,打造国际一流;
强化事故报告,严禁瞒报谎报;强化应急管理,
制定完善预案;强化预案演练,处置有序高效;
强化安全文化,发挥全员作用;强化绿色发展,
严防环境事件;强化危害防治,保障人员健康。
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严格执行所在国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法律法规、中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中交集团各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管理要求。


附件3: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甲方: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XXXX
双方就尼泊尔国/地区尼泊尔巴拉珠132kV变电站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甲方与项目业主签订的主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就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指导、督促乙方按照甲方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规定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二、按照甲方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对乙方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活动,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安全隐患。如果乙方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乙方整改不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项目相关负责人;如果甲方认为乙方项目经理轻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影响了甲方声誉,或者乙方管理范围内发生了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项目经理。
三、负责将外交部、商务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发布的有关该国治安局势、恐怖袭击等信息及时传达给乙方。
第二章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四、乙方项目经理是设备采购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设备采购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乙方推荐或任命的项目经理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能力,报甲方批准;当甲方按第二条规定,要求乙方撤换项目经理时,乙方应及时推荐或任命新的合格的项目经理。
五、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主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中国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同时应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当四者之间要求不一致时,按较高要求执行。
六、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所有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七、乙方应按照甲方《境外中方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外派的中方员工进行出国前境外安全专项培训,必须做到所有员工未经培训合格一律不得上岗
八、乙方应按照甲方《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项目所有员工配备合格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所有员工熟知劳动防护用品的功能和使用方法,同时要监督督促所有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九、乙方应按照甲方《境外设备物资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采购发运等工作程序,确保投入到项目的各种施工机械、交通工具等各类生产工具生活设施和物资等,符合中国或项目所在国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具有合格证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达到报废条件的设备应予以退场或封存,不得继续使用。
十、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境外中方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确保中方员工的人身安全。在项目开工前,乙方应根据甲方《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当乙方接到甲方有关项目所在国治安局势通报后,应根据甲方要求严格外出人员管理,并保持与甲方业务主管部门或驻外机构的联络畅通。
十一、乙方应按照甲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向甲方报告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乙方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救治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衍生事故,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消除事故影响。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派出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乙方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根据甲方安委会批准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二、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甲方或国家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赴项目工地开展事故调查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十三、乙方应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因乙方善后事宜处理不当,使甲方陷入诉讼、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三章 罚则
十四、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乙方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的,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每死亡1人或每发生一起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火灾事故罚款 100 万元人民币,每重伤1人罚款10万元人民币,同时乙方按照甲方安委会批准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甲方备案。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时,在按上述标准罚款的同时撤换乙方项目经理,并由中国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3号令)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中国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所有关于乙方的违规、违约、处罚记录,均将作为乙方的信誉记录纳入乙方年度供方评价结果。
第四章附则
十六、本协议是双方所签订合同的附属协议,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双方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有效期与合同相同。
十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按分包合同的规定解决。
十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附件4:廉洁协议
廉洁协议
甲方: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XXXXXX
为了防范和控制尼泊尔巴拉珠132kV变电站项目电力****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商订及履行过程中的廉洁风险,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反腐倡廉相关规定,经双方商议,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2.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双方的正当利益。
3.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廉洁意识。
4.规范招标及采购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范。
5.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
6.发生涉及本项目的不廉洁问题,及时按规定向双方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或通报,并积极配合查处。
二、甲方人员义务
1.不得索取或接受乙方提供的利益和方便。
(1) 不得索取或接受乙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以下简称礼品礼金);
(2) 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及其他服务;
(3) 不得在个人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就业、旅游等事宜中索取或接受乙方提供的利益和便利;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负担或支付的费用;
2.不得利用职权从事各种有偿中介活动,不得营私舞弊。
3.甲方人员的配偶、子女、近亲属不得从事与甲方项目有关的物资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4.不得违反规定向乙方推荐分包商或供应商。
5.不得有其他不廉洁行为。
三、乙方人员义务
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及相关人员输送利益和方便。
(1) 不得向甲方及相关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礼金;
(2) 不得向甲方及相关人员提供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为其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及其他服务;
(3) 不得为甲方及相关人员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就业、旅游等事宜中提供利益和便利;不得以任何名义报销应由甲方及相关人员负担或支付的费用。
2.不得有其他不廉洁行为。
3.积极支持配合甲方调查问题,不得隐瞒、袒护甲方及相关人员的不廉洁问题。
四、责任追究
1.按照国家、上级机关和甲乙双方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以甲方为主、乙方配合,追究涉及本项目的不廉洁问题。
2.建立廉洁违约罚金制度。廉洁违约罚金的额度为合同总额的1%(不超过50万元)。如违反本协议,根据情节、损失和后果按以下规定在合同支付款中进行扣减。
(1) 造成直接损失或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扣除10%-40%廉洁违约罚金;
(2) 情节较重的,扣除50%廉洁违约罚金;
(3) 情节严重的,扣除100%廉洁违约罚金。
3.廉洁违约罚金的扣减:由合同管理单位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处罚意见,与合同进度款的结算同步进行。
4.对积极配合甲方调查,并确有立功表现或从轻、减轻违纪违规情节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酌情减免处罚。
5.上述处罚的同时,甲方可按照中交集团和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另行给予乙方暂停合同履行、降低信用评级、禁止参加甲方其他项目等处理。
6.甲方违反本协议,影响乙方履行合同并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监督执行
本协议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由甲乙双方纪检部门联合监督执行。
甲方信访举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XXXXXXXXXXX
信访举报地址:XXXXXXXX
信访举报邮箱:XXXXXXXX
乙方信访举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信访举报地址:
信访举报邮箱:
六、其他
1.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有关争议,适用主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2.本协议作为尼泊尔巴拉珠132kV变电站项目电力****采购合同的附件,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3.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本协议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5:供方行为准则
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供方行为准则
介绍
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简称“水电对外”,英文简称“CWE”)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供应商的管理工作,特制定《供应商行为准则》,规定了水电对外期望供应商在进行基本业务活动时达到的最低工作标准,这些都与水电对外的价值观保持一致。
供应商的定义:向水电对外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人或组织。 包含设计/施工/咨询供方、设备物资销售供方、设备制造供方、设备监造供方、货运保险代理供方、劳务中介等。员工的定义:包括代表、官员、经理或代表供应商或在其住所工作的其它工作人员。
水电对外建议供应商同样要求自己的业务伙伴(包括供应商、分包商、代理、联营体伙伴或其它相关伙伴)也执行本《供应商行为准则》规定的标准。水电对外还希望供应商确保用己方员工能够读懂的语言对员工进行适当培训。
商业原则
供应商应遵循下列商业原则:
1 遵守法律
1.1供应商的人员和工作应完全遵守各自国家法律和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1.2供应商将确保给水电对外司的产品、服务符合所有适用的国际贸易合规法律、法规和规定。
1.3供应商开展业务活动必须遵守适用的进出口管制规定,并将提供给水电对外的产品和服务可能适用的进出口管制情况告知水电对外。
2 整个社区
供应商对社会负责,尊重员工和其他股东。供应商应重视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3 健康和安全
水电对外致力于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安全。
3.1供应商在水电对外现场或代表水电对外的第三方现场,应遵守水电对外的安全方针和现场特殊要求。
3.2供应商应通过适当的设计、施工和行政管控、预防维护、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等手段,确保安全的工作环境,将物理和化学性危害降到最低。
3.3如果供应商无法采取其它方式有效控制危险,则应向员工提供合适的全球通用的个人防护装备。
3.4供应商应实施应急计划和响应程序,将紧急情况的影响降至最低。
4 环境
水电对外本着“节能降耗,减少碳排放;遵守法律,提供绿色服务;预防污染,保护当地环境;持续改进,提高环境绩效”的原则和理念,要求供应商遵守所有适用的环境法律和规定,在提供满足要求和期望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减少对当地环境的破坏。
4.1供应商应持有全部所需的环境许可证和登记证,遵守有关操作和报告要求。
4.2供应商应遵守有害物质规范和适用的特殊物质禁止或限制运输法律法规。
5 劳动力
供应商应保障员工权利,尊重员工。
5.1供应商应为员工提供优良的工作环境和平等的机会,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证员工身体健康,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5.2供应商聘用员工应遵守当地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用工法律法规。供应商不使用强迫劳动或/和义务劳动。
5.3供应商应尊重员工,促进员工的公平待遇、不受歧视。
5.4供应商期望员工保持高尚道德标准。
6 道德和商业廉洁
供应商与自己的员工、供应商和客户打交道时,应遵守道德行为标准。
6.1供应商应遵循公平交易、宣传和竞争。应禁止并确保其员工不直接或间接参与洗钱、欺诈、腐败、资助恐怖主义或其它非法行为。
6.2供应商不允许其公司或员工进行贿赂和/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不道德业务活动。任何员工都不能接受、支付、提供、承诺或授权准许可能被视为贿赂的任何钱款或礼物。
6.3供应商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行业惯例准确记录自己的商业活动、组织结构、融资情况和业绩。
6.4 供应商应重视自己在水电对外全球供应链中的作用。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水电对外当前和未来商业地位的行为。
6.5供应商必须尊重中水电公司客户和其它供应商的利益。
7 竞争
供应商支持企业自由和公平竞争原则。供应商不能容忍违反竞争法的行为。供应商及其员工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和所有适用的竞争法律。
8 利益冲突
供应商应避免其交易与所负责的水电对外业务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私人)事务如果可能影响到水电对外利益,要事先获得水电对外的批准后才能开展。
9 安保信息和资产
9.1供应商尊重并保护水电对外的私人资料和资产,包括水电对外的知识产权。
9.2供应商不应在常规的供应商角色范围之外,发布水电对外的保密信息。
违反《供应商行为准则》的行为
供应商得知存在违反本《供应商行为准则》的行为后,应立即报告水电对外,并采取纠正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好该不合规行为。该计划应书面提交水电对外。如果水电对外通过其它方式注意到存在违反《供应商行为准则》的行为或媒体报道了此类指控,水电对外也可以要求供应商采取纠正措施。如果供应商没有做到纠正措施的承诺,水电对外可以终止业务关系,包括当前的生产及将来的订单。
附件6: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和买方关于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规范,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于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向甲方移交归档。具体要求如下:
(1) 应当遵循的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标准,应采用其最新版本)
① GB/T 1182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② DA/T 2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③ DL/T 1396-2014水电建设项目文件收集与档案整理规范;
④ 发包人认为本项目应当遵循的其他标准和规范。
(2) 项目档案归档范围
乙方应当在遵循上述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基础上,根据项目工作具体内容,拟定本项目档案资料归档范围,经甲方、项目业主审定后作为本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的依据之一。
附件7:合规保护标准条款
合规保护标准条款
双方同意,本合规保护标准条款构成双方之间订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公务人员的定义
本合规保护标准条款中的“公务人员”应做宽泛解释,但至少应包括下列含义:
(一)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授权行使权力的公司、组织或个人;
(二)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
(三)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
(四)公共企业(指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企业)的官员及雇员。
二、遵守反腐败法律
(一)乙方在此声明、保证及承诺,与本协议项下进行的活动或交易相关的乙方及乙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违反,或致使甲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及业务所在国家(地区)的反腐败、反欺诈、反串谋、反胁迫以及保障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及准则规则等(合称“反腐败法律”)。
(二)乙方特此声明、保证及承诺: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发生以下行为:
1.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务人员、个人或实体任何利益:
(1)不当影响公务人员的行为或决定;
(2)诱使公务人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从而作为或不作为;
(3)诱使公务人员直接通过其个人影响力,或通过其对国内外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影响力,影响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决定;
(4)协助乙方、甲方或甲方关联方不当获得或保持商业机会或使其获得不当优势。
2.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个人任何利益,无论其是否为公务人员:
(1)意图使该个人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2)知悉或相信该个人接受利益即构成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三、持续义务
乙方在此声明并保证:乙方和乙方的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均会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规定。
四、公务人员参与
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形外,乙方现有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股东(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均非公务人员,其直系亲属亦均非公务人员;若发现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股东(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成为公务人员时,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
五、无私设资金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会因为接受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支付,或为便利从事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行为,而设立或保有秘密或账外资金、账户或资产,无论其是否与本协议下拟进行的交易相关。
六、合规声明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每满一年之前3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遵守反腐败法律的年度合规声明。
七、赔偿
乙方承诺:甲方及其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最终受益人及股东不承担因乙方违反本附件项下反腐败陈述、保证与承诺而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金、赔偿金或上述个人或相关方的经济损失。
八、终止权
根据可靠消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陈述或有正当来源的新闻报道,若甲方认为乙方已实质性违反其在本附件中的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陈述、保证与承诺,则视为乙方实质性违反本协议。无论乙方是否因为违反反腐败法律而获罪或受到其他处罚,甲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无须为此承担违约金或对乙方进行赔偿。
九、审核权
乙方应保留所有必要记录以证明其遵守本合规保护标准条款规定。乙方同意,经甲方事先通知,甲方或甲方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可查阅或审核乙方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会计账簿和记录。甲方及其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对前述会计账簿和记录的查阅或审核应严格限于本协议所述工作范围,且应仅为合规审核目的。本条所列审核费用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费用
乙方履行本合规保护标准条款项下义务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事先同意承担的除外。
十一、调查通知
乙方同意,若发现其因与本协议相关的行为正在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应立即通知甲方;此外,若乙方发现其因违反反腐败法律而正在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无论被调查行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应立即通知甲方。
XXXXXXXXXXX公司咨询举报热线:XXXXXXXXXXXX。
XXXXXXXXX有限公司咨询举报邮箱:XXXXXXXX。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
项目编号:POWERCHINA-填写立项后自动生成编号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尼泊尔巴拉珠132kV变电站项目******采购项目
响应文件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供应商资格条件自查表
(必须填写,并以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中供应商资格要求为准)
项目 | 资格要求 | 供应商须填写简单的内容 | 证明文件所在页码 |
生产厂家资格信息 | 供应商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钢结构生产制造企业,需要提交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未提交将不进入后续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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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应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不需要提供证明文件。 |
|
| |
制造企业应具有至少10年以上制造钢结构的经验,需要提交销售业绩证明材料,合同签订时间及经营范围需要满足要求,未提交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不进入后续评议。 |
|
| |
制造企业应具有2021年至2026年内销售不少于2项钢结构生产制造销售业绩(国内或境外业绩不做要求),并提交1项钢结构的用户证明,并附加相关证明文件,编制详细业绩列表,需要提交合同扫描件及1项钢结构的用户证明扫描件,未提交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不进入后续评议。 |
|
| |
制造企业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ISO9O001证书,需要提交ISO证书扫描件,证书过期或未提交的将不进入后续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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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造企业应具有10年内第三方认可的型式试验报告,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的扫描件,未提交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不进入后续评议。 |
|
|
项目编号:PC-0101-26J6-FG0284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尼泊尔巴拉珠132KV/11V变电站设计、供应、
施工、安装、集成、测试及调试项目
GIS钢结构及其他机电设备采购项目
询比采购文件
采购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五月
中国·长春
目录
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
一、采购条件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七、联系方式
八、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九、纪检监督机构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采购范围、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质量要求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5费用承担
1.6保密
1.7语言文字
1.8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10预备会
1.11响应和偏差
2.采购文件
2.1采购文件的组成及内容
2.2采购文件的澄清
2.3采购文件的修改
2.4对采购文件的异议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3.2报价
3.3响应文件有效期
3.4响应保证金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6备选方案
3.7响应文件的编制
4.递交
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2响应文件的递交
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开启
5.1开启时间和地点(A)
5.1开启时间和地点(B)
5.2开启程序
5.3开启异议
6.评审
6.1评审小组
6.2评审原则
6.3评审方法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7.2成交通知
7.3履约担保
7.4签订合同
8.重新询比和不再询比
8.1重新询比
8.2不再询比
8.3转为竞争性谈判
8.4转为单一来源谈判
9.纪律和监督
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9.3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9.5投诉
10.是否采用电子响应文件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21-
第四章合同及附件..............................................................-28-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28-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45-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1-
第二节:合同条款.................................................................-3-
第三节合同技术条款............................................................-22-
第四节合同附件................................................................-23-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
供应商资格条件自查表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一、响应函
二、授权委托书
三、响应保证金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报价表
六、商务偏差表
七、供应商认为应补充的其它商务资料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一、技术偏差表
二、交货计划表
三、响应说明书及技术资料
四、供应商认为应补充的其它技术资料
五、技术参数对比数(选择使用)
第六章需求一览表
1.货物需求一览表
第七章技术规范
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01-26J6-FG0284
一、采购条件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钢
结构及其他机电设备,计划使用自有资金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资金来源
已落实。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
尼泊尔电力局(NEA)拟对现有132/66/11kV巴拉珠变电站进行升级改造,
并新建一座132kV/11kV变电站以满足加德满都谷地的负荷管理需求。
2、采购范围:
本次采购范围
| 序号 | 物资名称 | 技术参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1 | 132kVGIS钢结构厂房 | 厂房尺寸:11m*17.5m | 套 | 1 | |
| 2 | 电动桥式起重机 | 起重量Q:10t,吊车跨度S:8.54m | 套 | 1 |
以上报价为到达天津港或上海港的交货价、含13%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包装费、
国内运输费、保险费、商检费等。
该系统设备的供货范围包含且不限于下列设备的:
⑴设计、制造、试验、包装、由制造厂至天津港或上海港的运输和保险、交货。
⑵组织和实施设计联络会及买方代表赴厂参加试验、检验和验收。
⑶负责制定试验程序,调试、性能考核、现场开箱检查、安装指导及质量监督、
培训、参加现场试验、试运行和交接验收等服务。
3、采购数量:详见清单。
4、交货时间:项目部发正式排产通知后1个月。
5、交货地点:天津港或上海港及买方指定交货地点。
6、质量要求:质量符合IEC和主合同标准要求。
7、质保期:设备运行验收完成后1年。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钢结构生产制造企业,需要提交供应商的营业
执照扫描件,未提交将不进入后续评议。
2、供应商应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不需要提供证明文件。
3、制造企业应具有至少10年以上制造钢结构的经验,需要提交销售业绩证明材料,
合同签订时间及经营范围需要满足要求,未提交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不进入后续评议。
4、制造企业应具有2021年至2026年内销售不少于2批钢结构生产制造销售业绩
(国内或境外业绩不做要求),并提交1项钢结构的用户证明,并附加相关证明文件,
编制详细业绩列表,需要提交合同扫描件及1项钢结构的用户证明扫描件,未提交或不
符合相关要求的将不进入后续评议。
5、制造企业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ISO9O001证书,需要提交ISO证书扫描件,证书
过期或未提交的将不进入后续评议。
6、制造企业应具有10年内第三方认可的型式试验报告,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的扫
描件,未提交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不进入后续评议。
7、本次采购采用资格后审的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于2026年5月26
日17:00前(北京时间)在中国电建阳光采购网(https://bid.powerchina.cn/index,
以下简称“集采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在线上传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
盖公章的针对本采购项目获取采购文件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合并文件上传),并在审
核通过后自行下载采购文件。
2、本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免费。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1、(A)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下同)为2026年5月29
日17:0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集采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1)本次采购将通过集采平台全程在线开展,电子响应文件的加密、提交、解密
及签到(若采用集中解密方式请删除“、解密及签到”、第(4)条和第(5)条等流程
须各供应商在线进行操作。供应商须提前办理数字证书用于在线递交响应文件,办理方
式1)直接下载“中招互连”APP自助办理数字证书,客服电话:4000809508;方式2)
请登陆http://bid.powerchina.cn/caHandle.html联系客服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实体数
字证书,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在线递交响应文件,因操作流程失误造成的响应文件递交
失败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
(2)各供应商须登陆集采平台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和在
线投递。请各供应商充分考虑文件大小、网络速度的影响并预留充足的时间,逾期将无
法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在线投递建议至少提前12小时完成)。
(3)各供应商须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集采平台投标管家客户端进行在线签到,在开
启结束前未进行在线签到的供应商将无法进行后续询比流程。(为保证开启环节顺利完
成,建议在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小时前完成在线签到)。
(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各供应商须使用数字证书登陆集采平台投标管家
客户端对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
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如有变动,采购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3、合格供应商申报及集采平台使用问题可咨询平台客服,客服电话:
4006-27-4006,具体联系方式请根据网站首页“联系我们”列表中查找相应客服经理电
话。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询比采购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和中国电建阳光采购网
(http://bid.powerchina.cn)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3799号
邮编:130033
联系人(国际公司):冯茜电话:0431-84641799(8321)
八、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联系人:冯茜
电话:18137829104、18643144517
邮箱号:baozhangchu1j@163.com
九、纪检监督机构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书面形式
向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0431-87982023)提出投诉。
2026年5月13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采购人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 1.1.3 | 采购机构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 1.1.4 | 采购项目名称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 1.1.5 | 项目地点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来源已落实 |
| 1.3.1 | 采购范围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 1.3.2 | 交货时间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 1.3.3 | 交货地点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 1.3.4 | 质量要求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 1.4.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 1.9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 |
| 1.10 | 预备会 | ☑不召开 |
| 2.2.1 | 供应商提出澄清的截止时间 | 2026年5月26日17时00分前 |
| 2.2.2 | 采购人澄清答复的截止时间 | 2026年5月26日17时00分前 |
| 2.3.1 | 对采购文件修改的截止时间 | 2026年5月29日17时00分前 |
| 3.2.3 | 报价要求 | 1、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交货地点为采购人国内指定港口交货地点天津港或上海港投标报价为车板报价。2、本次投标若有优惠条件,需要在投标文件中体现。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与分项价格汇总表的合价应一致。3、投标报价应报固定价格,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并不受市场成本或政策性上调等因素影响。4、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采购人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的单价或合价内,并在合同执行中不予支付。6、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总报价时,应同时修改各项目的分项报价或说明对各项目报价的修改办法。若投标人未同时修改各项目的分项报价或未说明各项目原报价的修改办法,采购人将按其投标总报价的修改比例,修改《投标报价表》中各项目的原报价。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3.2.3 | 报价要求 | 7、投标人应按竞标文件中规定的报价表格式填报各项单价和合价以及报价汇总表。8、投标货币投标表格和投标报价表内的价格应以人民币填写,否则将被拒标。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票制,税率13%。 |
| 3.3.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120天 |
| 3.4.1 | 响应保证金 | 1、形式:不收取保函或保证金形式 |
| 3.5.2 | 财务情况表 | 提供近3年各年度的会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 |
| 3.5.3 | 业绩情况表 | 详见竞标公告 |
| 3.5.5 | 诉讼及仲裁情况 | 近3年,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3年。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封面盖单位章,投标文件内容按竞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并盖单位章。 |
| 响应文件纸质版份数 | 全流程:电子标书正本1份 | |
| 装订要求 | 1.投标文件按竞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装订,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装订成一册或分册装订由投标人自行决定,不作统一要求。2.若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分成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在投标文件封面上增加“商务部分”或“技术部分”。3.投标文件有多个包件且要求投标文件分包件装订时,投标文件封面增加相应包件号(仅适用于分包件竞标)。4.投标人同时投多个包件,资格审查资料可在某一包件中提供,其它包件中可不提供(仅适用于分包件竞标)。 | |
| 响应文件电子版 | 1、电子竞标响应文件、竞标响应文件电子版、纸质版需一致,若不一致以集采平台上传的电子竞标响应文件为准。2、若需要纸质版,则跟纸质版一起提供U盘1个,包含:提供PDF版本1份,同时提供用WORD、EXCEL编辑的文件1份,图纸AUTOCAD格式。 | |
| 4.2.1 |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 详见竞标公告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
| 4.2.2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
| 5.1 | 开启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 6.3 | 评审方法 | 详见第三章 |
| 7.4.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保证金/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格的10% |
| 10 | 是否采用电子响应文件 | ☑全流程□半流程 |
| 1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本章以下内容不得修改,若需明确或增加内容在供应商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或增加。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股份公司管理制度,本项目已具备询比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询比采购。
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采购范围、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质量要求
1.3.1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交货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交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包含对生产厂家的资质要求,对供应商的
业绩要求包含对响应设备的业绩要求。
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采购项目或标段中
递交响应文件,否则各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2)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
(9)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er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
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询比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询比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组织/不组织踏勘现场。
1.9.2组织踏勘现场
(1)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现场。
(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3)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意外责任。
(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
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3不组织踏勘现场
供应商可自行对现场进行踏勘,现场踏勘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安全由供应商
自己负责。
1.10预备会
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召开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0.2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
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形式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响应和偏差
1.11.1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
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2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产品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
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采购文件作出响应。
1.11.3响应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响应文件将
被否决。
2.采购文件
2.1采购文件的组成及内容
2.1.1采购文件包括:
(1)询比采购公告(或询比采购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及附件;
(5)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
(6)需求一览表;
(7)技术规范;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
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采购文件的澄清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者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
通过集采平台(http://bid.powerchina.cn)向采购人提出,要求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采购文件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
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5天前在集采平台(http://bid.powerchina.cn)公布。
2.2.3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规定的
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采购文件的修改
2.3.1采购人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采购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采
购文件的供应商。
2.3.2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修改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足5天的,并且修改内容
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4对采购文件的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
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
停采购活动。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1)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响应保证金
(4)资格审查资料
(5)报价表
(6)商务偏差表
(7)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8)供应商认为应补充的其它商务资料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1)技术偏差表
(2)交货计划表
(3)响应说明书及技术资料
(4)供应商认为应补充的其它技术资料
(5)技术参数对比表(选择使用)
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响应文
件的组成部分。
3.2报价
3.2.1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
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总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
项合价累计为准,修正总报价。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修改响应函中的报价
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
的有关要求。
3.2.4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在供应
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响应文件有效期
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有效期为120天。
3.3.2在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采购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
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
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
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
3.4响应保证金
3.4.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
式递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参加的,其响应保证金由牵
头人递交,金额、担保形式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的,评审小组将否决其响应
文件。
3.4.3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5日内,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和成交人退还响应保证
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
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响应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
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
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
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及其制造企业(适用于代理商参加的情形)
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响应设备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1)供应商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
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应商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
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
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
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设备
进场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
目,并标明序号。
3.5.4“产品取得证书”或“检验报告”应提供国家授权、许可产品检验检测机构
出具的试验、鉴定报告复印件。国家规定需要生产许可产品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
件。
3.5.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参与的,本章第3.5.1项至3.5.5项规定
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方案
3.6.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备选方案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方案,否则
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6.2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审小组认为成交人的备选方案优于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方案的,采购人可
以接受该备选方案。
3.6.3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
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响应文件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进行编写。
3.7.2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有关交货期、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要求、采购
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1)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
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
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2)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
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并加盖单位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
为准。
(3)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
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
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
位置上加盖电子印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
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
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
4.递交
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A)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供应商
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B)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响应文件,具体要
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A)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B)供应商通过下载采购文件的电子交易平台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A)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A)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2(B)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B)项
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
通知。
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
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启
5.1开启时间和地点(A)
采购人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公开开启,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开启时间和地点(B)
采购人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公开开启,所有供应商
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开启程序
(A)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启:
(1)宣布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已到,开启会开始,参加会议的代表将手机设置
为静音。
(2)介绍到会领导和采购人代表;介绍本次监督部门及监督人员职务、姓名;
(3)介绍分标情况和参加询比的单位情况;
(4)采购人代表讲话;
(5)监督人员(或主持人)宣读工作纪律;
(6)主持开启:
A、请参加询比的派代表(至少2名)检查所有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若有异
议请供应商授权代表现场提出。
B、开启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按响应文件递交的先后逆序进行开启,即按
先到后开,后到先开的原则;
C、介绍开启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开启人、宣读人、记录人、监督人姓名;
D、进行开启:宣读人宣读供应商名称、响应文件纸质版正副本份数、响应保
证金情况、交货地点、报价等内容。
E、宣读完毕,请供应商授权代表确认开启记录,有异议现场举手提出;无异
议则打印开启记录表,由供应商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同时请采购人代表、宣读人及记
录人签字确认。
(7)主持人介绍后续评审安排和发出澄清问题的计划时间和方式,提醒供应商代
表保持通讯畅通。
(8)主持人宣布开启会议结束。
(B)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启:
(1)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公布采购项目
名称、供应商名称、响应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
记录在案;
(2)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
在开启记录上签字确认
(3)开启结束。
5.3开启异议
供应商对开启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启现场提出来,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记录在
案。
6.评审
6.1评审小组
6.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
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6.1.2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投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6.2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审方法
6.3.1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
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
依据。
6.3.2评审完成后,评审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
评审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按管理制度确定成交人。
7.2成交通知
根据定标结果,在中国电建阳光采购网(网址:http://bid.powerchina.cn)上公
示三天。公示期结束后,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采购
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7.3.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响应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
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
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响
应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询比和不再询比
8.1重新询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重新询比: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家的;
(2)经评审小组评审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
8.2不再询比
重新询比后,供应商仍少于3家或者经评审小组评审后所有响应文件被否决的。
8.3转为竞争性谈判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响应供应商为2家时,经批准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
8.4转为单一来源谈判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响应供应商只有1家时,经批准可以转为单一来源谈判。
9.纪律和监督
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相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
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的方式递交响应文件或骗取成交;供应商不
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它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小组
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
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
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它情况。在评审活动
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在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5日内向公告/邀请书中公布的纪检监督机构提出投诉。投诉采用书面
形式,投诉内容包括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
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有关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请求及主张。投诉人是
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
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
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是否采用电子响应文件
本采购项目是否采用电子响应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A)半流程:供应商按照本章节3.7的要求编制纸质版响应文件,并按照本章节4
的要求进行密封、标识、递交、修改与撤回。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
携带身份证原件、纸质响应文件准时参加开启会议,现场开启并签字确认开启结果。
(B)全流程:供应商通过集采平台(http://bid.powerchina.cn)办理数字证书、
下载安装投标管家、CA证书插件等投标工具,远程在线编制、加密、上传响应文件,响
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响应文件解密。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
为规范股份公司采购工作,根据股份公司有关采购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二、评审原则
评审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三、评审组织及服务
1、为做好评审工作,成立评审小组和工作小组。
2、评审小组
2.1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评审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及熟悉相关业
务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评审小组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
2.3评审小组组建后报股份公司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2.4评审工作由评审小组负责。
3、工作小组
3.1由采购人代表组成工作小组,在评审期间为评审小组服务。
3.2接受评审小组指派进行基础数据摘录汇总、对比等工作。
四、评审程序及内容
1、响应文件初步评审
1.1供应商资格审查---供应商的财务、技术、生产、业绩等方面是否满足
供应商资格的全部要求。
1.2算术错误修正
1.2.1报价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按以下原则修正:
(1)报价清单中的单价乘数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符时,应以单价为
准,改正合价。
(2)若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项报价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符时,
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项报价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报价汇总表中相
应部分的金额和总报价。
1.2.2评审小组按以上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
后具有约束力。
1.3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
重大偏差,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1)供应商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2)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响应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响应保证金有瑕
疵不被采购人所接受的;
(3)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盖章和签署的;
(4)经澄清,对报价的算术错误不接受修正的;
(5)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采购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
(6)对采购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偏差的;
(7)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的;
(8)响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采购文件要
求的;
(9)主要性能指标(仅限于打“*”的)达不到采购文件要求的;
(10)纠正响应文件偏差或保留将会对竞争产生不公正影响的;
(11)总价经修正后累计偏差超过20%的;
(12)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1.4供应商不能修正或撤销响应文件重大偏差。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有微小
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而该微小之处不构成重大偏差。
2、响应文件澄清
2.1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及报价水平等,
评审小组认为需要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成本价佐证、或者对细微偏差
进行补正的,提出澄清问题。
2.2评审小组的澄清问题不得要求或提出对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澄清问题由评审小组组长确认后发出。
2.3供应商的答复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签署日期后按要求发送,
不得对原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
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4评审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5评审小组的澄清问题和供应商的答复均以书面方式进行。
3、响应文件详细评审
3.1评审小组成员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对商务部分、
技术部分独立打分,供应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得分为评审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
平均值。专家打分保留一位小数,专家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二位小数。
3.2评审价
3.2.1评审价仅作为计算报价得分依据。
3.2.2评审价计算公式
评审价=报价+算术错误修正+遗漏重复修正+功能缺失修正(若有)
3.2.3遗漏重复修正
审核报价组成内容是否有遗漏或重复计算。若有遗漏,遗漏部分按照其他报
价组成中此部份价格的最高金额进行加价。若有重复计算,重复计算部分金额予
以核减。
3.2.4功能缺失修正(若有)
根据响应文件的技术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检查,若功能缺失或非主要指标
(指没有打“*”的)不达标,每一项增加报价的0.5%。
3.3评审、评分及排序
3.3.1评审内容及分值
根据报价、商务、技术三部分内容进行评审打分,满分为100分。其中报价
部分满分为50分,商务部分满分为20分,技术部分满分为30分。
响应文件得分=报价部分得分+商务部分得分+技术部分得分
3.3.2报价部分评审(细则详见表1)
按评审价计算报价得分,偏差及报价计算得分保留二位小数。
3.3.3商务部分评审(细则详见表2)
按商务部分评分细则进行评审。
3.3.4技术部分评审(细则详见表3)
按技术部分评分细则进行评审。
五、评审报告
1、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情况和结果,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评
审小组起草,评审小组全体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评审专家如有保留意
见可以在评审报告中阐明。
2、评审小组在评审报告中根据得分排序推荐前一至三名为成交候选人。得
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得分相同、报价相同时,以技术得分高者优者。
3、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启记录表
(2)初步评审过程和结果
包括资格审查、算术错误检查、符合性审查、澄清问题及答复,若有否决的
应对其情况和依据进行说明;
(3)详细评审过程和结果
包括评审价计算、报价部分评分计算,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评审打分,汇总
排序;
(4)推荐成交候选人;
(5)成交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
表1:
报价部分评审细则(满分50分)
|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 一 | 评审价 | 50 | 一、评审基准价确定:1、以各响应人满足竞标要求的最低价为评审基准价。得分:2、评审价等于评审基准价的,得满分。3、高于评审基准价的,每高于评审基准价1%扣1分; |
| 合计 | 50 | ||
表2:
商务部分评审细则(满分20分)
|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 一 | 响应文件完整性、响应性 | 6 | 对响应文件的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评价,报价文件完整响应得满分,根据报价文件评审因素简述及索引表进行评审,投标文件不完整的缺少一项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
| 二 | 生产能力及销售业绩 | 6 | 对制造企业的生产能力及供应商2021年-至今设备销售业绩进行评价,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及销售业绩最优得满分。 |
| 三 | 财务状况 | 2 | 对供应商的近3年的财务状况(主要对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进行评价,最优得满分。 |
| 四 | 商务部分偏差 | 2 | 根据横向比较综合评审,商务部分优于采购文件得满分,商务部分无偏差得1分,存在负偏差得0分。 |
| 五 | 报价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 2 | 根据报价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投标材料中分项明细报价完整且合理得满分;未提供分项明细报价材料扣1分。 |
| 六 | 供应商银行信誉 | 2 | 取得银行AAA级证书得满分,AA级证书得1分,其它情况不得分。 |
| 合计 | 20 | ||
表3:
技术部分评审细则(满分30分)
|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 一 | 性能、主要部件配置及参数 | 8 | 对性能、主要部件配置、性能参数、适配性进行综合评价,最优得满分。 |
| 二 | 供货计划 | 5 | 根据投标响应人的供货计划进行评价,供货计划细化明确清晰且满足供货要求得满分,满足供货要求但供货计划不明确得2分,不满足供货计划要求不得分。 |
| 三 | 质量保证承诺 | 2 | 根据投标响应人的质量保证承诺措施进行评价最优得满分。 |
| 四 | 型式试验报告 | 10 | 根据投标响应人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基于IEC标准的投标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进行评分,具有海外第三方机构认证的得10分,具有国内第三方认证的得6分,无相关型式试验报告的不得分。 |
| 五 | 售后服务和备品备件供应方案 | 2 | 根据投标响应人的售后服务方案和备品备件供应方案进行评价,最优得满分。 |
| 六 | 技术部分偏差 | 3 | 根据横向比较综合评审,无偏差或高于采购要求得满分,存在一项负偏差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
| 合计 | 30 | ||
第四章合同及附件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响应函、商
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成交
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
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成交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成交的函件。
1.1.1.4响应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响应函”的函件。
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成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响应设备
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
期服务计划。
1.1.1.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
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
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
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合同价格
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
卖方的金额。
1.1.4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
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
任何一部分。
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
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
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
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
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技术服务:指买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
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
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
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
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
服务。
1.1.13工程
1.1.13.1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
程所在场所。
1.1.14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
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次是星期日或者其
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天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
休假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成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理人(单位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变更,
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
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
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
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
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
人即视为送达。
1.5.3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
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
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联合体
1.6.1卖方为联系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
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
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
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
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
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
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
(或)义务。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成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
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
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
款。(付款方式可接受增加最晚支付时间节点)
第一次付款: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本合同生效日期起30天内,买方
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合同总价的10%预付款保函(有效期交货后一个月),买方审
核无误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
第二次付款:交货款为合同总价的40%。货物经买方出厂初步验收合格后,
卖方将货物送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货物报关发运后,买方以传真形式(或电子
邮件)向卖方提供报关单复印件,卖方收到买方提供的报关单复印件后,严格按
报关单内容在5天内开出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卖方还要按合同要求
提供第3.2.1条下的所有单据及合同总价10%履约保函(有效期为发货后一个月
至业主签发运行验收证明),设备发货后5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供货合同价
格40%的发货款。若卖方不及时提供买方所要求的票据,而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
切损失将由卖方承担
第三次付款:安装款为合同总价的30%。在现场设备安装完成,买方取得业
主签发的安装验收证明后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供货合同价格30%的安装款。
第四次付款:完工款为合同总价的15%。在项目取得业主颁发的完工证书后
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供货合同价格15%的完工款。
第五次付款: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5%。质保期满后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
合同价的5%货款。
3.2.1需要提交的相关单据
(1)签字盖章的商业发票(一式七份);
(2)详细装箱单(一式七份);
(3)保险单/保险证明;
(4)厂家质量保证书及出厂合格证;
(5)买方及业主签发的发货授权书(及工厂检验报告);
(6)原产地证明。
3.3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
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履行。
4.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
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
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
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
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得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
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
交通、住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
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
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
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
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
或检验记录。
4.1.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
定俗成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
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
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
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履行。
4.2.1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
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
表提供工作条件和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
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
担。
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
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
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
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
责。
4.2.3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
出异议。卖方应采购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
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
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
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
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包装
5.1.1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
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
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
并适宜保管。
5.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
作指南等资料。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卖方。
5.2标记
5.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
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
管的需要。
5.2.2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
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
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
“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
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运输
5.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
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
主机一齐装运。
5.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
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
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
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动后24小时之内正式
通知买方。
5.3.4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
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
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
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交付
5.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
在施工现场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
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
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
收。
5.4.2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
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
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
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7日内免费替换。
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开箱检验
6.1.1合同设备交付后就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
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
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
箱检验。
6.1.4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
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同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情形。
6.1.5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
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
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
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
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
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
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
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
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
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
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
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
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
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安装、调试
6.2.1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
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
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
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
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
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
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
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考核
6.3.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
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
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
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缺陷,并在
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
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
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
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性能考核指标,
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
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
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
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各
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
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验收
6.4.1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
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
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
核指标的日期。
6.4.2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
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
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
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购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
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6.4.3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
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技术服务
7.1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
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
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
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
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
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
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质量保证期
8.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
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5年。
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
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
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
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
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9.质保期服务
9.1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
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
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
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
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
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
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
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
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
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
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
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
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
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卖方发货一个月后生效,在合同
设备取得运行验收证书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
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保证
11.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
规定。
11.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
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
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
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
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
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
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
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
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
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各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
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
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
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
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
知识产权。
11.8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
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
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知识产权
12.1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
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
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
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
于受到第三方提出来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
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
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
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
卖方承担。
13.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
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
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
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违约责任
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
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
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
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
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
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
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
顺延。
14.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的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
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5.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
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
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
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
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
履行合同能力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
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不可抗力
16.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
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
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
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
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
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
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
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尼泊尔巴拉珠132kV变电站项目
电力****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XXXXXXXXX)
甲方: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XXXXXXXXXXX(盖章)
年月
目录
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
一、采购条件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七、联系方式
八、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九、纪检监督机构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采购范围、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质量要求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5费用承担
1.6保密
1.7语言文字
1.8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10预备会
1.11响应和偏差
2.采购文件
2.1采购文件的组成及内容
2.2采购文件的澄清
2.3采购文件的修改
2.4对采购文件的异议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3.2报价
3.3响应文件有效期
3.4响应保证金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6备选方案
3.7响应文件的编制
4.递交
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